水泥脫碳:將碳指標納入綠色采購范疇
【前沿探討】
水泥脫碳:將碳指標納入綠色采購范疇
■ 趙喜龍
政府綠色采購是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手段,能夠釋放明確的低碳轉型信號,被視為從應用端推動行業減碳的有力抓手。現有的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包括質量品質和綠色低碳等主要指標,對產品減碳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減碳效果。
我國是全球最大的水泥生產國和消費國。政府綠色采購能夠有效推動水泥的綠色發展和行業減碳。
但是,推動水泥行業脫碳需借力混凝土的低碳化。現有政府采購的需求標準是建立在綠色建材評價標準技術指標之上的。目前,混凝土已經被納入政府采購綠色建材的目錄之中,但暫未將混凝土最為重要的上游產品——水泥納入其中。并且,現行政策未對混凝土提出量化的低碳指標,因而難以直接推動上游水泥行業減碳。
為助力水泥行業加速脫碳,本文將從分析現有相關政策入手,提出可行性建議。
現狀分析
目前,政府采購綠色建材主要依據的是2022年發布的《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政府采購需求標準》(簡稱《需求標準》),通過該標準中的指標來篩選符合條件的產品進入政府采購目錄。這些指標在編制過程中主要參考了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2019年發布的《綠色建材評價標準》(簡稱《評價標準》)。
我國的綠色建材擁有四個屬性,資源屬性、能源屬性、環境屬性和品質屬性。《評價標準》是從資源屬性和能源屬性的角度對混凝土低碳化提出了間接要求。例如,資源屬性中固體廢棄物摻加量要求大于30%,能源屬性1級生產能耗要求小于0.3kgce/m3,但由于此版《評價標準》提出時間較早,當年我國“雙碳”目標尚未提出,減碳工作仍處于研究探索階段,因此未納入碳排放限值,即缺少量化的低碳指標,減碳約束力不足。相應的,《需求標準》也未對混凝土提出量化的低碳要求。2023年12月新版《綠色建材評價標準 預拌混凝土》(征求意見稿)發布,仍未納入碳排放限值指標,直接減碳約束力還是不能夠得到充分發揮。
原因分析
實際上,從2015年綠色建材評價到2019年的綠色建材產品認證,都對混凝土產品碳足跡的披露提出了原則性要求。截至2023年9月,全國可提供碳足跡報告的企業僅占混凝土生產企業的13%。分析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建設現狀,數據收集緩慢只是表面問題,其深層原因與現行綠色建材產品認證制度有關。
一方面,碳足跡數據披露非強制性,影響數據庫的完善。目前,企業在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時,需要根據申請認證的綠色建材星級(由低到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提供相應的符合項報告,碳足跡報告就是其中可選項之一。因為并非強制,而且碳足跡報告的認證成本相對較高,企業主動選擇碳足跡報告的積極性不大。
另一方面,碳足跡核算方法脫離實際,數據難以發揮有效作用。目前,第三方認證機構對混凝土產品的碳足跡核算是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混凝土總量為一個認證單元,統計企業整年度的所有活動碳排放量,而并非以不同產品(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為認證單元。由于混凝土碳足跡披露不分產品強度等級,因此購買方和使用方在不同企業的同產類型品之間無法進行碳足跡信息比對。
另外,混凝土產品的碳足跡核算尚無統一的核算規則、要求和指南,無法保證所有第三方認證機構核算工作的一致性,尤其是在系統邊界、背景數據庫、核算方法的選擇上,難以取得一致,導致最終得到的碳足跡數據無法進行直接比較。
因此,筆者建議《綠色建材評價標準 預拌混凝土》提高產品碳足跡披露要求、以同類型產品系統為碳足跡認證單元,并且統一碳足跡核算規則。這樣才能加快完善混凝土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建設,確保收集到的數據可用可比,為下一步綠色建材評價標準納入碳指標做準備。
建立碳排放限值指標
混凝土碳足跡數據庫的完善,將為確定《綠色建材評價標準 預拌混凝土》碳排放限值提供數據依據,推動《需求標準》納入碳排放限值指標,助力上游水泥行業減碳。從實際情況來看,在《需求標準》中納入碳指標還應綜合考慮以下幾點:
——兼顧先進性和實操性。當政府采購通過采購量的大量集中來提高議價能力,降低采購成本時,低碳指標的標準不宜太高,否則滿足采購要求的企業數量有限,無法保證政府大批量產品的采購要求,影響政府采購工作。
低碳指標的制定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根據“購買清潔產品”的倡議,美國聯邦政府在采購混凝土時,首選市場上碳排放最低的前20%的產品,如果這些產品無法滿足采購需求,就將選擇范圍擴大到碳排放最低的前40%,如果還是無法滿足需求,則選購不高于行業平均碳排放水平的產品。
也就是說,混凝土低碳指標未必是一個固定的值,可以分不同等級,在采購工作中靈活選用。但是,低碳指標必須在行業平均水平之上,否則將失去行業的先進性。
——兼顧不同地區的資源差異性。混凝土作為一種資源依賴型的產品,其原材料的獲取受天然資源條件和工業化程度的影響較大,原材料的碳排放水平存在差異。尤其是混凝土的主要成分水泥,不同省份的水泥產品碳排放不同,影響到混凝土的碳排放計算結果。因此,地方政府在實施低碳采購時,混凝土低碳指標的制定需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滿足地方上的低碳化實際情況。這方面可以借鑒加拿大的做法,制定基于不同地區的政府低碳采購碳排放限值。
——兼顧多種應用場景和激勵機制。低碳混凝土的采購不應以單一的指標進行簡單取舍。綠色采購既要采購目前相對低碳的混凝土,滿足政府量大面廣的采購需求,也要主動為市場創造更加低碳的應用場景,采購最佳的低碳混凝土產品,從而刺激和鼓勵低碳技術的創新,促進更加低碳的混凝土生產。另外,在設計政府綠色采購規則時,可以研究如何通過政府溢價采購或其他經濟激勵方式,補償低碳技術創新的研發投入。
——確保碳足跡數據可溯源。目前混凝土產品在計算水泥材料碳排放時采用的是行業平均值,并沒有引入實際的水泥產品碳排放生產數據,導致政府難以通過實施綠色采購政策來推動產業鏈減碳。筆者建議,明確規定混凝土產品的碳足跡數據必須引用上游水泥產品的碳足跡數據,并確保碳足跡數據從原材料到終端產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通過要求混凝土產品披露原材料隱含碳,從而倒逼水泥行業披露產品碳足跡數據,獲得產業鏈的真實碳排放水平。
(作者單位:自然資源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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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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