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物業管理服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辦公場所類)(試行)》
財政部發布《物業管理服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辦公場所類)(試行)》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辦公廳近日印發《物業管理服務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辦公場所類)(試行)》(以下簡稱《需求標準》),供采購人參考使用。
《需求標準》細化明確了物業服務范圍、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標準、供應商履行合同所需的設備、物業管理服務人員需求、商務要求、采購項目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等要求和標準。《需求標準》提出,采購人可以對其中所列的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作必要的調整,也可以對相關指標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超出實際需要。采購需求的所有內容,應當包含在合同文本中。采購人應當加強履約驗收管理,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對供應商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進行驗收,對于供應商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發布項目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除外。采購人應當審慎研究,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采購人設定供應商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需由經許可的單位提供的服務,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等特種設備維修等,采購人可另行采購,也可將相關內容包含在物業管理服務中采購。將相關內容包含在物業管理服務中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相應資格條件,接受聯合體或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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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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