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代理服務內容可另行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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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代理服務內容可另行議價
----財政部出臺辦法,首次定義“代理服務”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 張靜遠報道 財政部日前印發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對該類代理服務內容進行界定,明確收費標準。
該《管理辦法》明確4項服務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代理服務內容,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這4項服務分別為:一是提供采購前期咨詢,如協助項目單位編制采購計劃,對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采購政策、程序和條件相關的培訓;二是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中英文)和(或)招標文件(中英文,技術部分除外),包括這些文件的澄清或補遺文件,組織資格預審文件和(或)招標文件的發售、標前會、開標、評標、定標、撰寫資格預審報告(中英文)和(或)評標報告(中英文);三是代理招標過程中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或)招標文件(包括這些文件的澄清或補遺文件)、資格預審報告和(或)評標報告報國內相關審批部門和國際金融組織審批;四是協調合同的簽訂等。
《管理辦法》規定,采購代理機構為完成上述范圍內的采購代理服務而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報價,可根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中規定的辦法進行。《管理辦法》鼓勵適度市場競爭,要求報價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的幅度最多不超過20%。項目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服務的內容超出上述范圍的,雙方可就超出的服務內容另行協商服務報酬。
財政部國際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規定基于國家相關規定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服務的實際需要及現行市場慣例,有利于服務需求方和提供方的職責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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