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公務用車 在詢價公告中可以寫時間要求嗎
【有問有答】
采購公務用車 在詢價公告中可以寫時間要求嗎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問題
近日,有讀者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后臺留言:“政府采購公務用車在詢價公告中可以寫‘車輛交付日期與車輛生產日期之間不得超過6個月’嗎?是否會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呢?”
回答
“如果3家以上供應商普遍能滿足這一要求,則可以寫入詢價公告中。”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開門見山地表示。
那這是否會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呢?“這一要求屬于該項目的采購需求。采購需求中的要求是否合理以及能否寫入詢價公告,要以其是否指向特定供應商及特定產品為標準。”采訪中,許多專家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江蘇省徐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王加和認為,如果經過市場調研或根據采購實務經驗,目前市面上無論是政府采購還是私人采購,都有該方面的采購需求,且多家供應商及產品均能夠滿足該要求,則該要求不構成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這必須要提前摸底。如果大多數供應商都能做到,就不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自然也無需擔心在實際工作中會有被質疑投訴的風險。”有專家表示。
采訪中,也有專家推測,提出這一要求的初衷或是想確保車輛全新。記者翻閱了中國政府采購網近期的詢價公告,發現這一要求往往被表述為“供應商須提供全新的貨物,表面無劃傷、無碰撞痕跡,且權屬清楚,并按照相關要求包裝完好”,或是“供應商所供應的產品及其所有部件必須是全新原裝合格產品,在中國境內采購人擁有合法的產權和使用權”。對此,有專家建議,可在詢價公告中明確上述內容,并聲明“如發生產品與合同不符,采購人有權拒收或退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由成交供應商承擔”。同時,在產品交付時,成交供應商必須向采購人提供必備的相關資料,從而防止“以舊充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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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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