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采購合同購買的貨物可以“退貨”嗎
【有問有答】
已簽訂采購合同購買的貨物可以“退貨”嗎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有讀者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留言:單位采購了一批桌子,但是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發現桌子買多了,可以和供應商協商一致退一部分嗎?
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多數業內人士認為,原則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在實際采購中,確實存在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經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
“首先,這不屬于‘擅自變更’,是有充足理由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告訴記者,政府采購使用的是財政資金,如果不變更合同繼續采購多余的桌子,屬于浪費財政資金。所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該情形符合“應當變更”的規定。
持有相同觀點的還有業內專家李杭,她認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三條明確,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生效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失效,關于合同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所以這個情況是可以和供應商協商進行內容變更,但采購人也需要向審計進行解釋并承擔后果。
記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發現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大部分專家表示,在協商過程中要遵循要約、承諾的規則。李杭強調,當事人要經過協商并達成共識。若在協商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拒絕修改,合同則不得變更,原合同繼續維持其法律效力;若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而擅自單方面修改合同,該修改在法律上亦屬無效。
“一旦雙方合同修改內容達成一致,可以通過簽署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方式,明確約定合同變更的具體條款,確保雙方在變更后依據相同的內容執行合同。”張雷鋒補充道。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法務辦公室盛燕杰對此表示,合同變更后需妥善保留相關資料,并將合同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其實,從理論上來說,采購合同簽訂后,是不得改變采購文件所確定的實質性要件的,這也是為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嚴肅性,保證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盛燕杰對記者說,在實際操作中,雖然通過證明繼續履行合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進行合同變更,但為了確保采購過程的科學性和高效性,相關部門在采購前需注意制定科學的采購需求,明確所需物品或服務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標準以及交付時間等關鍵要素,合理估算采購預算,保證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使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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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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