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質疑投訴 避免“雞飛蛋打”
【案例看臺】
謹慎質疑投訴 避免“雞飛蛋打”
——對一起轉運站設備采購投訴案的分析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通 訊 員 康佳
經過質疑,相關供應商“替補”成功。這本來是件值得高興的事兒,但該供應商的某一行為,給自己的中標之路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最終導致其“雞飛蛋打”。
案例回放
前不久,某地“棚戶區改造配套學府路壓縮式生活垃圾轉運站項目(二期)設備”項目公開招標。中標供應商為B公司。投標供應商Z公司對采購結果和采購文件提出質疑。代理機構作出質疑答復后,發布中標結果更正公告,變更Z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按分數排序順延至第二名)。
隨后,B公司對該結果提出質疑,又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認定B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部分貨物制造商S公司的從業人員數據虛假,沒有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違法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違法改變中標結果。投訴事項3:投標供應商Z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存在制造商情況虛假的問題,涉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中標。投訴事項4:質疑答復中未告知供應商有投訴的權利,規避監管。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在收到投訴后,依法定程序處理。
對于投訴事項1和2:據某市某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業認定證明》顯示,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S公司屬于小型企業。據該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出具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協助投訴處理的專家意見》顯示,由于Z公司在《質疑函》中提供了“愛企查”網站的查詢截圖,故評標委員會專家在復議現場查詢了“愛企查”“企查查”第三方網站,發現S公司參保人數為13人(數據來源為S公司2021年企業年報),與B公司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提到的“提供貨物品牌的廠家S公司從業人員為148人”事實不符。因此,評標委員會專家建議,認定中標結果無效,順延第二順位候選人中標。財政部門經查發現,S公司2022年度從業人員為148人、平均參保人數為56人。
綜上所述,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事項1和2成立,變更中標結果的行為無效。
對于投訴事項3: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D公司(即Z公司投標文件中的產品制造商)控股股東為F公司,持股比例達60%。根據F公司在《關于〈協查函〉的復函》中載明的2022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等數據,其屬于工業行業的大型企業。
因此,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事項3成立,Z公司中標結果無效。因投訴事項3影響采購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同時,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Z公司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但鑒于Z公司屬于初犯,同時考慮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對Z公司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
對于投訴事項4,財政部門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案例評析
——從業人員不等于參保數,且從業人員是動態變化的。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高級工程師馬正紅表示,“從業人員”不等同于繳納社保的“員工”。繳納社保的“員工”和實際“從業人員”確實是兩個既有關聯又有所區別的概念。兩者都是企業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兩者范圍不同、法律關系不同、權益保障不同。“員工”通常指的是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享有社會保險等福利的正式員工,是“從業人員”中的一個子集。“從業人員”是一個更為廣泛的群體,不僅包括正式“員工”,而且還涵蓋臨時工、退休返聘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多種形式的勞動者。同時,“從業人員”還是一個時點指標,指的是報告期末最后一日24時,仍在本單位工作并領取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人員總數。因此,“從業人員”是動態變化的。
——組織重新評審要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
深圳市政府采購協會專家雷金輝認為,重新評審程序的核心要點在于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見,若無法定事由,則不得組織重新評審。同時,重新評審應當履行報告義務。而協助答復質疑的事項要明顯寬于重新評審的事由。《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可見,對于與評標委員會評審有關的質疑事項,可以組織評標委員會協助答復,包含但不限于重新評審的法定事由。此外,在協助答復質疑中只有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才有書面報告財政部門的義務。案例中,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質疑發生后,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針對質疑事項協助答復質疑,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
——企業類型的劃分應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專家在重新評審現場查詢了“愛企查”“企查查”第三方網站,發現S公司參保人數為13人(數據來源為S公司2021年企業年報)。財政部門經查發現,S公司2022年度的實際從業人員為148人、平均參保人數為56人。對此,馬正紅認為,評標委員會依據網站查詢信息就輕易認定S公司的從業人員數據虛假,沒有事實依據,故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1成立是合理的。同時,在沒有充分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僅憑第三方網站的數據就改變了中標結果,違反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原則,故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事項2成立合理。總之,僅憑第三方網站數據,就輕易認定原數據虛假,改變中標結果,不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定。
雷金輝認為,無論是Z公司在《質疑函》中提供的“愛企查”數據,還是評標委員會專家現場查詢的“愛企查”“企查查”第三方網站數據,均為非法定的認定中小企業的數據。評標委員會依據上述非法定渠道查詢的數據改變評審結果的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此外。他認為,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時,對有關數據的判斷也應當以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結果為準,不宜自行通過其他渠道作出結論。
——供應商有責任提供真實的《中小企業聲明函》。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案例中,關于Z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存在制造商情況虛假的問題,財政部門經查發現,D公司(即Z公司產品制造商)的控股股東F公司為大型企業,因此認定Z公司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行為。馬正紅認為,這一認定是合法的,因為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制造商的企業性質應該是大型企業。而與大型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型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在中小企業所屬范疇內。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科相關負責人表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之一。實踐中,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的質疑投訴在不斷增加。一方面,這說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能夠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吸引了眾多中小企業利用政策優勢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另一方面,爭議頻發也影響了采購效率,影響了部分中小企業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持政策的信心和政策落實效果。對于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來說,建議進一步加強政策宣講工作,向廣大中小企業解讀政府采購相關扶持政策。同時,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認真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對于出具虛假《中小企業聲明函》的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供應商作為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最終受益人,更應當為此項政策的順利實施和有效落地承擔責任,誠信投標,如實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在質疑投訴時依法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質疑答復應當告知投訴權利。
馬正紅認為,質疑答復是否告知投訴權利并不直接影響采購結果的合法性,也不影響供應商在法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但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質疑答復應當包含投訴權利的告知。出于保護供應商權益和提升采購活動透明度的考慮,建議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實際操作中,務必要在質疑答復中告知供應商投訴的權利。
——應平衡好公平與效率的問題。
雷金輝表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和94號令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在政府采購爭議處理中往往強調提升采購效率,鼓勵交易。當投訴事項成立,雷金輝認為,即便供應商有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違法行為,若該行為可以通過其他程序補救并能夠實現采購公正時,財政部門和采購人不應一廢了之。案例中,如果判定Z公司中標結果無效,但合格供應商仍符合法定數量時,那么責令采購人廢標的行為就有待商榷。否則,采購項目實現了充分競爭,卻因某一供應商違法行為由采購人和其他合法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顯然是不符合政府采購公平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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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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