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落實建筑工程招標人主體責任
北京要求落實建筑工程招標人主體責任
本報訊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招投標服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充分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積極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加強對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嚴厲打擊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通知》提出,招標人應依法開展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確定資格審查方式與定標方法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規范項目業績設定標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類似項目業績的設定,應當不高于招標項目特征(預計合同額、建設規模等)的80%。在將類似項目業績設定為量化評審因素時,企業類似項目的滿分業績一般不應超過3個,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館、體育館等工藝復雜、技術難度高的特殊項目還應根據工程實際適當延長年限限制;人員類似項目的滿分業績一般不應超過2個,且不應有年限限制。資格預審文件中無法提出明確可量化評審標準的主觀評審項,單項分值不宜超過5分,總分值原則上不超過10分;調整商務標和技術標權重,具有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施工項目,鼓勵實行技術標合格制;對于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技術標的相對權重不得高于30%,商務標的相對權重不得低于70%。其中,商務標部分的投標報價高于評標基準價的,每檔減分一般不宜低于5分;投標報價低于評標基準價的,每檔減分一般不宜低于3分。全面推行網絡遠程“異地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分散在不同的空間,通過網絡獨立完成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監管,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體系,依法對在本市執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價和動態監管。完善評標專家信用管理體系,對評標專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將評標專家不良行為和良好行為進行公示,并通報給評標專家推薦單位。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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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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