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行政采供應商資格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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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推行政采供應商資格承諾制
本報訊 記者馬金眈報道 福建省財政廳日前發布通知,明確省本級及各市、縣(區)在10月1日以后發布采購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鼓勵實行供應商資格承諾制,以提升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便利度。
通知提出,在福建省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鼓勵提供《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承諾函》(以下簡稱《承諾函》),在投標(響應)文件中可不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格條件證明材料。
《承諾函》包括承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情形。承諾如果所作信用承諾不實,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違法情形,經調查屬實的,愿意接受行政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通知還強調,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要積極落實供應商資格承諾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供應商資格承諾的相關內容,并提供《承諾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應商提供《承諾函》。采購項目對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并醒目標識。供應商應對其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供應商提供資格承諾函內容不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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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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