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要求復制推廣自貿區30項試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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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要求復制推廣自貿區30項試點措施
本報訊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明確30項試點措施復制推廣范圍及任務分工。
據了解,2023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試點。經過一年的先行先試,開展了一批首創性、引領性制度創新,為我國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探索了路徑、積累了經驗。此次復制推廣的試點措施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數字貿易等方面。17條措施復制推廣至全部自貿試驗區,其中包括“試點地區的采購人如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在公告成交結果時應說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此項工作由財政部和試點地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此外,還有13條措施復制推廣至全國,包括不因原產地證書存在微小差錯而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預裁定在有效期屆滿前從速對展期申請作出決定,允許在進口標簽中標注特定形容詞的葡萄酒等。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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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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