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成交結果能質疑投訴嗎
【案例看臺】
單一來源成交結果能質疑投訴嗎
■ 馬正紅
案例回放
某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生物多樣性調查檢測服務項目的公開招標,預算金額為567萬元。該項目在當地政府采購網發布招標公告。截至投標截止日期,僅有A公司一家應標。于是,該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業內專家進行了單一來源論證,專家一致認為:本項目的采購需求和招標文件無限制性、歧視性條款,也不存在不合理條款,在現有可知情況下, A公司為唯一能夠滿足采購需求的供應商,同意采購人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該市生態環境局在專家論證完成后,在政府采購網上進行了單一來源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需求內容、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和地址、專家論證意見等。在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B公司對公示提出異議,認為并非只有A公司符合要求,B公司也符合要求。B公司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并同時抄送財政部門。該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異議后,又組織專家進行補充論證,專家一致認為B公司沒有資格,也沒有相關設備和能力完成本項目,不是本項目合格的供應商。專家的結論是:在現有可知的情況下,只有供應商A公司是唯一能夠滿足采購需求的供應商,B公司異議不成立。采購人將異議意見、再次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批準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之后,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單一來源程序實施了采購,最終在政府采購網站上公布了成交結果。D公司在政府采購網站查詢到了該單一來源項目的成交公告,經過認真分析,認為其能完全滿足該項目的采購需求,且具有類似業績,采用單一來源方式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是向集中采購機構提出質疑。集中采購機構在接到質疑書和公司相關資料后,認為D公司不是參加此次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于是書面告知其質疑不符合質疑受理的條件,不予受理。D公司又繼續向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審核后,認為D公司的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定的受理條件,駁回投訴。
問題分析
以上案例引出一個問題:D公司可以對單一來源成交結果進行質疑嗎?
單一來源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程序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若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成交結果損害了其權益,可在知道或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該辦法第十一條進一步指出,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必須是參與了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在現有法律框架和救濟制度下,這些非單一來源的供應商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質疑投訴主體,因此他們不能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就無權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綜上所述,鑒于單一來源采購的非競爭性特點,其他非單一來源的供應商確實不具備提出質疑和投訴的資格。然而,根據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制度設計,這些供應商可以通過在公示期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方式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具體而言,如果他們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異議,可以在公示期間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書面意見,并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D公司缺乏質疑或投訴資格
根據案例描述,在公開招標過程中,由于僅有一家單位(A公司)應標,因此考慮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在經過專家論證并公示后,盡管有B公司提出異議,但經過進一步的補充論證,最終財政部門批準了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并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實施采購。隨后,D公司在政府采購網站上查詢到了該項目的成交公告,并認為本公司完全能滿足項目需求,因此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提出了質疑。然而,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相關規定,質疑和投訴的提出主體通常應為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這些非單一來源的供應商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供應商質疑投訴主體,因此他們不能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就無權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在本案例中,D公司并未參與此次單一來源政府采購項目,因此其并不具備提出質疑或投訴的主體資格。所以,D公司無權對單一來源成交結果進行質疑或投訴,財政部門在審核后駁回其投訴。
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43號有效統一了業界分歧
在單一來源采購中,由于僅允許唯一的供應商參與,這往往容易引發其他合格供應商的不滿。關于非單一來源的供應商是否有權對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提出質疑投訴,業界曾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單一來源采購僅涉及一個供應商,其他非單一來源的供應商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質疑投訴主體,因此他們無權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也無權向財政部門投訴。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單一來源方式的確定依賴于采購人或財政監管部門單方面掌握的信息,存在因信息不全或不對稱而錯用的風險,這可能損害其他合格供應商的權益。即便項目在征求意見公示期間無異議,并獲得財政部門對單一來源的批準,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并不意味著確實只有唯一的供應商符合采購要求。例如,在本案例中,如果D公司確實為合格的供應商,或存在其他合格的供應商,那么其請求財政部門依法終止本項目使用單一來源方式,轉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雖有其合理性,但在現行法律框架和救濟制度下,必須依法行事,其觀點無法律依據的支撐。采購項目都需要保證采購效率,質疑也具有時效性。如果B、D等公司都參與本項目的公開投標,或者都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證明本公司確實能完成本項目,或許還能改變采購方式。但過了時效后再提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明確了質疑供應商的身份要求,為政府采購活動的質疑投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范。因此,筆者更傾向于第一種觀點,這也與財政部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43號的理念相契合。進一步而言,供應商如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異議,應在單一來源審批前的公示期內,通過法定途徑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對于已批準或已實施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由于不存在其他參與的供應商,因此非單一來源的供應商不具備質疑、投訴的主體資格。然而,盡管供應商無法直接對公示的單一來源成交結果提出質疑或投訴,但是他們仍可通過舉報等其他形式來維護自身權益或進行監督。
相關啟示
單一來源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一種特殊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其缺乏競爭性,容易導致采購成本增加和滋生腐敗現象,因此需要嚴格控制其適用范圍,并確保采購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公平公正。同時,為了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應建立健全更為完善的程序或救濟途徑,確保供應商在權益受損時能夠及時獲得有效的救濟。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