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福壽:探索公車政府采購新模式
原有模式利弊分析
按照上述模式采購公車,在辦理定編手續過程中,需經過很長時間的審核,即對車輛的品牌、型號、排氣量等進行核對后,取得各種型號車輛才能進行政府采購。
容易引發的問題:一是由于車輛型號的確定,也就是按已定好的車輛型號進行政府采購,涉嫌指定品牌、型號。二是由于車輛型號的確定,車輛供貨商按照招標中文件的指定型號進行投標,廠商之間缺乏有效競爭。三是由于車輛型號已確定,供應商在投標中的報價不會太低,容易形成價格壟斷。
新采購模式的探索
為了避免公務車輛政府采購中各廠商的統一定價和供貨商的串通行為,可以嘗試進行公務車輛政府采購的改革。
筆者認為,公務車輛政府采購可實行分級金額進行政府采購。具體方法是:根據車輛的多少、需采購車輛的不同價位,按價位招標。不同價位分別作出具體參數需求、具體要求進行招標,各種不同車輛型號供貨商根據價位進行投標。這樣,既能保證所選車型為不同價位上的優選,又能滿足采購人需求。
有效減少購車成本支出
綜上所述,在公車購置前,可先與公車定編辦公室核對編制,確定購置數量,再采取以金額分級的方式進行采購。
就廣西法院系統而言,近幾年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裝備款配置車輛,每年購置15萬元以內車輛近200輛,過去往往是各級法院上報采購車輛品牌、型號,統一按照上報車輛品牌、型號進行政府采購。現擬將全區法院上報采購車輛購置,只報數量和金額,不報車輛品牌、型號,根據數量和金額進行匯總分級進行政府采購。進行金額分級招標,列出所需要的基本參數和具體要求進行政府采購,杜絕各車輛廠商和供貨商在投標過程中存在的控制價格、圍標、串標等行為,從而達到有效節約購車成本的目的。(作者單位: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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