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要求完善醫藥集采和執行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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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要求完善醫藥集采和執行工作機制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近日印發《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加強醫藥集采全流程管理,促進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并支持集中帶量采購機制。
《通知》重點從集采藥品耗材的進院、使用、監測、考核、反饋等各環節提出細化措施,體現出部門間協同監管、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政策導向。
在健全常態化監測機制方面,《通知》提出,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指導醫藥集中采購機構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提升對集采執行情況的信息化監測能力。動態監測每個采購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情況,對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聯合采購辦公室按月做好國家組織集采中選結果執行情況匯總分析,定期通報存在采購進度明顯滯后、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比偏高等問題的省份及品種;各省級醫保部門定期通報執行不力的地市和重點醫療機構。省級和省際聯盟集采品種由各省級醫保部門參照國家組織集采的做法開展監測通報,聯盟采購牽頭省份要督促各聯盟參與省份履行“帶量”要求。地市級醫保部門要發揮好監督職能,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集采品種的采購情況,出現供應配送問題的及時反饋省級醫保部門協調解決。以集采品種為重點推進省級平臺統一結算,并探索擴大到其他品種,加強結算情況監測,推進醫?;鹋c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集采藥品耗材。
《通知》還明確,要優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醫療機構在完成約定采購量后,仍應按要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醫療機構反映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地方醫保部門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藥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藥品,并享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采購非中選藥品的,相應的用量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加強基本藥物與集采藥品執行考核的有機銜接,形成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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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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