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央企采購管理邁新階
【聚焦央企采購】
推動央企采購管理邁新階
■ 周爽 康凱 葉光都
隨著央企采購規模不斷擴大,加強央企采購監管的必要性愈加凸顯。相較于成熟的政府采購,央企采購長期以來缺乏較為完善的采購管理制度體系。為此,《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應運而生,旨在進一步規范央企采購行為。
重點內容及要求
《指導意見》共分十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第二部分是合理選擇采購方式,第三部分至第九部分是采購管理工作措施要求,第十部分是組織實施,為今后一個時期央企采購管理工作明確了方向。
筆者認為,《指導意見》綜合考慮制度完善、數字化轉型、科技創新、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工作任務,從強化采購尋源和供應商管理、完善采購執行和評審機制、推動采購活動公開透明、提升采購數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購力度、發揮采購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鼓勵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等7個方面,對央企采購管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適用范圍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對于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活動,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所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采購項目,以及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央企除自愿采取招標方式外,應當選擇《指導意見》規定的非招標采購方式。
在采購方式選擇方面,《指導意見》涵蓋了4種非招標采購方式。詢比采購是指,由3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經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競價采購是指,由3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多輪次公開競爭報價,按照最終報價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談判采購是指,同時與2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分別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經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競爭采購方式。直接采購是指,與特定的供應商進行一輪或多輪商議,根據商議情況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非競爭采購方式。
在采購流程要求方面,央企應當按照程序并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定采購計劃、編制采購文件、發出采購公告或邀請書、組織采購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等。小額零星采購可適當簡化采購流程。
除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外,《指導意見》規定,要視技術標準、金額大小、采購方式等綜合判斷采購事項的重要程度,考量組成專家評審小組的必要性,并將組建專家評審小組的標準納入采購制度范圍。專家評審小組應當選取專業要求、工作經歷等匹配的專家。探索在同行業央企間共建評審專家庫,采用行業共享、聯合共建等方式擴大評審專家隊伍。
優化央企采購制度的思考
采購管理是央企管理體系的重要一環,是提升企業運營質量、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指導意見》的出臺,進一步填補了相關制度空白,推動央企非招標采購方式規范化管理。結合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央企采購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央企采購管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
一是建立健全央企采購制度管理體系。《指導意見》明確了央企采購活動的一系列原則性規定,但在央企采購實踐過程中,對于非招標采購方式,各企業仍需制定適用于本企業的具體工作規范、程序等。因此,可能仍會存在企業偏離政策要求、理解不一致或操作不統一等問題。考慮到不同央企的實際經營模式、采購對象的差異,筆者建議,結合不同類型央企的實際情況,制定涵蓋各類采購方式管理要求的相關制度,更好地規范央企采購。
二是積極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出,要破除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清理廢除妨礙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的規定做法,持續清理招標采購領域違反統一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做法。在筆者看來,雖然央企采購的要求更寬松,但絕不是全國統一大市場下的“自由之地”。作為國有資金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央企采購管理必須和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接軌。比如,在制定采購規則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
三是深入推進“互聯網+央企采購”監管。央企采購需切實融入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臺體系,圍繞央企采購交易、監管、服務等環節,探索推進央企采購全流程電子化建設。加快央企采購信息資源互通共享,推動央企采購合法合規管理。
(作者單位: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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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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