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服務機構轉型
推動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服務機構轉型
■ 成凱
日前,財政部發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筆者作為本行業的一名從業者,想談一談《辦法》出臺后的一些感受。
10年前,在國家政府機關簡政放權、“放管服”的大背景下,財政部取消了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資格的行政許可認定,代理機構數量大幅增長。2018年,財政部發布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對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條件作出規范。今年《辦法》的發布,加強了對代理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
代理機構業務水平往往是反映一個地區政府采購水平和質量的“晴雨表”,可以間接體現該地區政府管理和營商環境的優劣。對代理機構例行監督檢查工作,有利于提升代理機構行業整體的執業水平和質量,提升政府財政績效,樹立正面的政府形象,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站在從業者的角度,筆者認為,在《辦法》沒有發布之前,代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工作的痛點主要在檢查頻次方面,代理機構被檢查的頻次沒有固定的周期或預期,有些業務很多的代理機構多年未被抽檢,有些只代理過少數項目的代理機構卻被抽檢,良好(至少是立志做好業務)的代理機構對那些不專業、業務水平不高卻不被抽檢到的代理機構抱有不平衡心理,認為監督檢查工作的抽檢范圍與頻次不公平。
對此,《辦法》的相關規定非常值得期待。《辦法》對代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頻次的相關規定方面,業務數量多的單位原則上一年一檢,業務數量較多的單位原則上三年一檢,《辦法》還對特殊情況單位、新成立單位的檢查頻次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是按照多干多查、多錯多查的原則確定檢查頻次,既考慮到了特殊情況單位的檢查頻次,又避免了有些單位利用制度漏洞規避檢查。從整體的檢查頻次上看,《辦法》規定的頻次比以往“三年一檢”的慣例提高了很多,體現了財政監管部門以查促改,進一步推動代理機構向專業化服務機構轉型的初衷。
針對監督檢查結果處理處罰及運用問題,《辦法》雖然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在具體操作層面,筆者希望財政主管部門在執法前形成統一的操作指導意見,制定出適宜的、各層級統一的執行標準。比如達到什么性質、什么責任的情形需要給采購單位發函通告,建議不要因財政執法部門的地區或層級不同而標準不同。
最后,筆者希望,《辦法》能夠順利實施、開展,為實現代理機構提升服務質量和業務水平這一目標保駕護航。
(作者單位: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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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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