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代理機構駛入高質量發展“快車道”
【代理機構的“量變”與“質變”】
助力代理機構駛入高質量發展“快車道”
■ 王永鋒 王立鳳
隨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取消,代理機構告別了資格審批時代,政府采購市場活力得以進一步激發,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化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全國范圍內代理機構數量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增長,且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與此同時,代理機構數量的粗放式增長,使得代理機構的專業水平、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代理機構的亂象也日益暴露出來。照搬照抄走程序者比比皆是,同類問題屢教不改者屢見不鮮,違規操作行為也屢禁不止。能否有效地監督、管理和引導代理機構行為,影響著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的成效。
日前,財政部印發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辦法涵蓋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范圍、重點內容、組織實施、處理處罰及結果運用等,其目的是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確保執法檢查合法、公正、高效,提高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和執業水平,助力政府采購代理市場更加健康有序發展。
為貫徹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提供執行保證
《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制度形式確立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機制,對代理機構具有非常強的約束力和預警性,可以更加有效地防范代理機構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督促其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各項政策法規。同時,監督檢查是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實現政府采購績效目標的重要環節。通過對代理機構遵守、執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違法行為,有效保證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
《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旨在深化政府采購監管方式改革,創新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手段,突出重點、抓大放小,提升財政部門開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效果。《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明確對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實行分級分類的檢查模式,財政部門按照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點檢查、新登記機構檢查、其他情況5類情況,確定對每類代理機構的檢查頻次和檢查數量。筆者認為,這將進一步增加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監管的維度,壓實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的監管責任,有助于財政部門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推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向縱深邁進。
為推動代理機構專業化轉型提供內生動力
政府采購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代理機構的職業道德和素養。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第三方,代理機構的公平公正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著重要意義,其不僅是政府采購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而且更是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共同期許。時至今日,隨著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政府采購逐漸從程序向結果導向轉型,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不再是簡單的“照貓畫虎”,這需要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具有更強的專業能力。
《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單設了一章“處理處罰及結果運用”,其中的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代理機構專業評價,將處理處罰結果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引導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筆者認為,這是從制度上推進代理機構實行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為采購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提供了“風向標”。當前,在全面實施“數智+”的時代背景下,代理機構面臨著專業化轉型的機遇和挑戰,代理機構勢必要以改革創新為引擎,加快“借智發展”“借智轉型”,推進“數智+政府采購”深度融合,源源不斷地催生專業化發展內生動力,以專業人才、專業服務持續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方能在政府采購代理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
為提升政府采購發展質效提供實踐依據
《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牢牢把握對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定位,緊緊圍繞當前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以更加精準、更加細化、更加公開的原則,對監督檢查明確具體的分類標準,提出重點關注的要素,這有助于財政部門在開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過程中,及時發現并糾正一些代理機構法律意識淡薄、專業能力不足、違規操作等問題,為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提供實踐依據。
筆者認為,《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是財政部門從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入手,規范對代理機構的執法檢查。《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三章共6條,主要明確了包括名錄登記信息、采購文件編制情況、采購方式與程序、評審活動、采購結果5類25項重點檢查內容。通過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能夠及時掌握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落實效果,督促政府采購當事人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確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功能能夠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執行和普遍落實,并及時反饋實施效果,不斷調整優化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是貫徹落實《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重要發力點之一,為推動開展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了支撐和指導,著力破解當前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存在的“散、亂、弱”等突出問題,對于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推動作用。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程中,《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出臺,能夠助力財政部門更好地履行對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的職責,實現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促進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優勝劣汰,奮力推動政府采購高質量發展再上新臺階。
(作者單位: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