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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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財政部近日印發新修訂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定點管理。
《辦法》明確,各地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政府采購協議價格。會議定點場所的確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應通過公開招標、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等方式確定。省級財政部門指導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內容包括會議室租金、住宿房間價格、伙食費和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最高限價不得高于本地區會議費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
《辦法》規定,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采購協議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集中調整一次。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在框架協議期內進行動態調整。申請加入框架協議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在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確定的動態調整時間內提交申請。申請退出框架協議的會議定點場所,不得在同一個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退出申請2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發布退出公告。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協議期滿后,對符合續約條件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愿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采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協議有效期滿后應當重新履行政府采購程序。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不得提高協議價格。
《辦法》還提出,會議定點場所有不履行采購協議義務或履行采購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經協商后仍不履行或仍未按約定履行;超過采購協議價格收取費用或采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在采購協議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8種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被取消資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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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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