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賬本”的“政采之聲”
解讀“國家賬本”的“政采之聲”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優化營商環境、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支持科技企業發展、修法立法……一系列政府采購熱點話題,在預算報告中都有具體部署。針對部分熱點話題,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一起聽聽他們眼中“國家賬本”的“政采之聲”。
加強政策協同聯動
預算報告提出,“支持企業牽頭或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用好稅收、專項資金、政府采購等政策工具,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增強企業創新發展能力。”政府采購作為需求側政策工具,如何與稅收優惠、專項資金等供給側政策協同聯動,形成對科技企業的全周期支持?
國際關系學院教授趙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需求側與供給側政策協同體現在科技企業的全生命周期。在企業初創期,專項資金支持企業研發,稅收優惠降低創新成本;在企業成長期,通過優先采購國產創新產品政策或合作創新采購模式,與企業共擔研發風險,幫助企業實現產品市場化;在企業成熟期,通過稅收減免和專項債券等政策工具,推動企業將技術迭代升級。總之,在外部需求不足或技術替代風險較高時,需求側政策為科技企業提供“市場拉力”,與供給側政策的“成本推力”形成互補,構建“研發—市場—擴張”的閉環生態。
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張旭東認為,通過政府采購創造市場,稅收優惠降低研發成本,可以實現需求拉動與供給激勵的結合。比如,政府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在研發階段即介入,與供應商共擔風險,減少企業研發的不確定性。通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等稅收政策,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增強其創新動力。兩者協力,可以共同提升企業研發投入的邊際收益,形成正向循環。
“專項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政府采購推動成果轉化,從而推動產業鏈協同。”張旭東補充說,國家可以通過財政獎補資金吸引企業加強前期研發投入,通過政府產業基金撬動社會資本參與,而政府采購則通過訂單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中后期商業化,加速創新產品從實驗室走向市場,形成對產業鏈薄弱環節的重點支持。
“政府采購促進科技創新,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我國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如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發、生產和應用,推出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姜愛華認為,未來要進一步加大落實政府采購促進創新的力度,同時發揮政府采購與其他財政政策的合力,實現政策取向一致、政策組合最優。
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
預算報告提出,“制定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支持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有人提出疑問:此處的“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與“制定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標準”是否存在潛在沖突?如何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借“本國標準”之名形成隱形壁壘?
“制定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標準,為內外資企業提供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環境,有利于內外資企業在同樣的市場規則下公平競爭,實際上保障了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此,若能正確認識本國產品標準,實際上并不存在沖突。”姜愛華認為。
“只要國貨標準制定得科學清晰,則不存在沖突。”趙勇表示,財政部去年12月發布《關于政府采購領域本國產品標準及實施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將“本國產品”定義為“產品應當在中國境內生產”,即在中國境內實現從原材料、組件到產品的屬性改變。該定義集成了國際主要通行規則中的原產地規則、成本占比規則和關鍵組件規則。在分產品的中國境內生產組件成本占比要求公布前,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本國產品。
在趙勇看來,若“本國產品標準”界定模糊,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在執行中擴大解釋,變相排斥外資企業。化解隱形壁壘的主要措施有:一是明確規則,進一步細化明確“本國產品”認定標準,減少自由裁量空間。二是監管透明,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平臺,動態公布評審標準與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三是強化問責,將地方保護行為納入財政督查范圍,嚴懲違規操作。
重慶市政協副主席、致公黨重慶市委會主委丁時勇認為,“制定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標準”與“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政策組合,本質上是技術主權與開放合作的辯證統一。一方面,通過制定“本國產品標準”,完善產品質量認證,倒逼這些企業轉型升級、節能減排,指導企業走上綠色低碳轉型發展之路。另一方面,通過明確“中國境內生產”的技術參數與價值貢獻,構建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制度框架。這種標準統一、規則透明的政策設計,與《2025年穩外資行動方案》中“清理妨礙公平競爭規定”的要求形成呼應,并將推動政府采購從“政策優惠”向“制度保障”轉型。
修法或將提速
預算報告明確,財政部門將配合做好政府采購法等立法修法工作。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自2002年頒布,距今已20余年,在修訂過程中需重點解決哪些問題?
趙勇認為,《政府采購法》修訂需重點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整合法律體系,解決制度割裂。在明確《政府采購法》為公共采購的“基本法”的基礎上,推動統一公共采購條例建設,覆蓋工程招標、國企采購、國防采購等領域,消除制度碎片化。二是細化政策工具,增強可操作性。針對“本國產品”“綠色產品”“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等關鍵概念,明確標準體系、政策優先級與實施路徑,強化政策功能落實。三是落實主體責任,構建專業化采購隊伍。加強政府采購人員能力建設,建立政府采購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或水平評價體系。四是改革監督與爭議解決機制。建立獨立裁決機構,確保政府采購爭議裁決的專業性、中立性和權威性。五是引入AI等新興技術。一方面實現采購信息、評審標準、履約數據的全程公開,強化社會監督;另一方面以技術賦能,破除“貴、慢、差”等長期困擾政府采購領域的頑疾。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成協中認為,《政府采購法》修訂需重點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完善法律適用范圍,明確政府采購的邊界。二是加強全鏈條管理,填補采購前、中、后各環節的制度漏洞。三是推動與國際規則接軌,如與WTO《政府采購協定》的協調,增加非歧視原則、供應商異議國際仲裁等條款,適應CPTPP等高標準協定要求。四是強化政策功能,如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等。五是解決《政府采購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協調統一問題。
“《政府采購法》的修訂需要重點解決如何更好地支持創新和高質量發展,如何確保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及如何有效防止和打擊腐敗行為。”南京審計大學校長裴育表示,在修訂過程中還應考慮如何更好地與國際規則接軌,以及如何處理好政府采購中的內外資企業平等問題。
深化“雙循環”戰略
“在預算報告中,政府采購政策從優化營商環境到制定本國產品標準,再到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傳遞了推動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的信號。”成協中表示,一方面,通過優化營商環境,降低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門檻,提升市場透明度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制定本國產品標準旨在規范市場秩序,支持國內產業發展,同時確保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采購活動。對接國際規則體現了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決心。這些舉措共同構建了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
“從總體上看,相關部門正通過政策創新、標準引領與管理升級,推動政府采購系統性改革,重塑市場規則與產業生態。”丁時勇表示,政府采購將不再局限于財政資金的“節流閥”、產業升級的“助推器”,而是希望通過法治化、市場化與國際化導向,既為本土企業提供創新“沃土”,又為外資企業營造穩定預期,彰顯我國在全球供應鏈重構中的主動作為。
裴育認為,預算報告相關表述表明我國政府正在通過政策引導,支持國內企業創新和產品質量提升,同時通過與國際標準接軌,增強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這些都釋放出我國逆全球化風潮中深化‘雙循環’戰略的政策信號,旨在保護與開放之間尋求動態平衡。通過政策工具扶持國內產業升級,通過國際規則對接維護全球供應鏈穩定性,最終服務于經濟高質量發展。”趙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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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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