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修訂需重點解決體制機制問題
兩會聲音
全國人大代表肖北庚:
《政府采購法》修訂需重點解決體制機制問題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今年預算報告明確,財政部門將配合做好政府采購法等立法修法工作。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自2002年頒布,距今已20余年,在修訂過程中需重點解決哪些問題?“我覺得核心是圍繞改革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形成與現代財政制度相契合的現代政府采購制度。”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北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他介紹說,政府采購在規范資金使用、支持科技創新和綠色環保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效果不佳,使得腐敗頻發多發。個別地區甚至90%以上的腐敗案件與招標投標相關聯,頗受社會詬病。
“政府采購實踐中的這些困境,本質上與過往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的程序導向、采購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為唯一合法性準則、采購人以程序規避實體責任有關。”肖北庚認為,從制度本質上看,過往這種僅突出采購方式程序規范,而忽視采購前端的以預算為基點的采購需求與項目安排、中端的合同監管及末端預算績效考核及考核結果運用規范的制度機制,實踐中很容易造成以程序規避責任,為不法行為提供空間。
為此,肖北庚建議,《政府采購法》修訂的重點應構建以預算為主線、規范政府采購全流程的制度。這主要針對采購人主體責任不清晰、采購程序重招標投標而忽視采購全流程、政策功能體系不完備及監管職責分散化等突出問題。
在肖北庚看來,應以財政支出為主線,明晰采購人責任,形成完備的政策功能體系;以采購需求為基石,重構政府采購體系化交易規則;以績效考核為導向,完善政府采購監管體制機制。同時,在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的新時代,還要充分發揮大數據、人工智能在改革招標投標體制機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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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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