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古樹名木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本報訊 3月15日,《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規范,填補了古樹名木保護領域國家層面的法規空白,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
據國家林草局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明確保護第一,突出科學保護、原地保護,全鏈條、全方位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為古樹名木健康生長創造了法治條件;構建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對非法采伐、移植、損害古樹名木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全面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此外,堅持分級分類、合理利用、文化傳承,推動古樹名木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條例》所稱古樹,是指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景觀價值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我國對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實行分級保護:樹齡500年以上的,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實行三級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對城市內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對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不受樹齡限制。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本級預算。國家鼓勵通過認捐、認養等多種形式資助古樹名木保護事業。
違反《條例》規定,采伐、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涉及實行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的,處每株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實行二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實行三級保護的古樹的,處每株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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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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