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政府采購合同文件的基本構成
【法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內法淵源(3)】
楊蔚林 周亞光
如果說法典主要是為了規定“人”的適用,那么合同文件則主要規定“物”的適用。換言之,法典主要是規范公法人及其采購行為,確定必須對其予以遵守的各種具體情況,那么,合同文件則具體細化了公法人在具體采購過程中,即采購合同履行中的權利、義務。前者屬于作為制度的原則性規范,后者則屬于具體操作中的細則。實際上,法典在其第13條第1段中,明確定義合同文件是指“規定合同應當予以具體執行的所有條件”,并將其劃分為通用合同文件和特殊合同文件,前者是指適用于所有采購合同的條款,而后者是指每個已經簽署的合同所特有的條款。
通用合同文件
由于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大多體現于管理性、技術性問題之中,合同條款也因此分類。
(1) 通用合同中的管理條款
這類合同條款的法文簡稱是CCAG,主要是規定某一特定類型采購合同中雙方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法典第13條第4段規定這類合同條款的制定必須經過負責經濟的部委會同相關部委共同批準。至今已經頒布的有以下4個。
一是關于公共供應和公共服務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由1977年5月27日第77-699號法令批準,涉及所有辦公用品、服務的采購,其中專門規定了采購辦公用品和辦公自動化的章節。
二是關于公共工程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由1976年6月21日第76-87號法令批準。
三是關于智力成果采購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由1978年12月26日第78-1306號法令批準,具體將知識產權劃分為文化產權、藝術產權、工業產權三種。地方行政機關應選擇其中一項,并將其納入合同的特殊管理條款之中。
四是關于工業采購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由1980年10月14日第80-809號法令批準。
隨著政府采購合同法典的不斷改革,為滿足公法人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需求,經濟、財政和工業部下屬的條法司于2006年12月制定出5項新的通用合同管理條款,具體包括:①公共供應和公共服務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②工業采購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縮寫MI);③知識產權采購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縮寫PI);④辦公和信息技術的通用管理條款(縮寫TIC);⑤公共工程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
(2) 通用合同中的技術條款
這類合同條款的法文簡稱是CCTG,主要是規定某一特定類型采購合同中雙方在技術方面的權利、義務。與通用管理類條款的要求一樣,這類條款必須是相關部、委以部長令的形式頒布。一般而言,按照各自內容的不同,將這類條款分編成冊,比如,將工程類中的通用技術條款分別“地基處理”、“暖氣安裝”、“地下工程密封性”等分冊,并在官方公報上予以公布。
(3) 通用合同文件的法律制度
這類合同文件屬于可訴性行政行為,允許對其予以批準的法規提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有權監督對通用合同中管理類條款的解釋并做出實質性裁定。應當注意的是,這些合同文件的性質屬于補充性文件,即只有在合同明確規定予以適用時才具有效力。因此,法典第13條第5段規定:“對于上述文件的參考并非是強制性的”。此外,政府采購工程合同的通用管理條款在其第1條中就明確規定本合同文件的具體規定僅對其明確表示予以采納的合同予以適用。所以,既然對其是否予以適用允許自由選擇,那么,同理也應當允許在選擇適用時對其中的某些條款予以修改。所以,法典第13條最后一段規定:“如果招標者決定采納通用管理條款并有所修改,則必須在其特殊管理條款中具體列明已經修改的內容”。現實中,由于重新制定合同條款并非易事,一般都是盡可能地采用通用合同文件。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文件一經采納,則構成雙方必須遵守的合同文件,對其的修改則必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為之。
特定合同文件
特定合同文件是公法人按其需求、確定其采購標的的合同文件。與通用合同文件一樣,該合同條款也分為管理、技術兩個類別。
根據法典第13條第6段規定,作為履行政府采購的合同文件,其具體條款必須由簽訂合同的行政機關起草,并根據法典第57條和第60條的規定,必須在招標公告中予以公布。由于這類條款詳細地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所有義務,政府采購機關通常直接采納已經為特定合同文件而制定的通用管理條款,比如地方行政機關的清潔合同。需要說明的是,這類合同條款屬于示范性條款,只具有參考價值,并不具備通用合同文件所具有的強制性。因此,這類合同條款必須在其最后一條中列明具體參照了哪些通用合同文件的條款,并說明具體修改的內容。
特定合同文件中的技術條款是指某一特定合同中的技術條款,是對其中涉及的技術予以具體描述。需要注意的是這類條款不得具有歧視效果,即為了偏向某些企業,而直接或者間接地排斥其他企業的競爭。與特定合同的管理條款一樣,這類技術條款應當在其最后一條中清楚說明已經修改的內容。(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