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資金采購活動的財政監督邊界解析
【案例看臺】
自有資金采購活動的財政監督邊界解析
■ 馬正紅
在采購活動領域,質疑、投訴等情況屢見不鮮。以某市電信國有公司的信息化服務項目采購為例,深入剖析其中涉及的資金性質與監督管理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案例回放
某市電信集團下屬國有公司,委托代理機構開展信息化服務項目的公開招標工作。此次招標文件模板,參照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模板,項目資金為自有資金,金額達678萬元。投標截止時,共有13家單位參與投標。開標結束后,代理機構迅速組織評標委員會展開評審工作,最終評定A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中標結果公告發布后,B公司不服,隨即向代理機構提交書面質疑,稱A公司不符合相關資格要求,要求取消其中標資格。代理機構在法定的期限內對B公司的質疑作出了答復,并以書面形式告知B公司,若對答復不滿意,可在答復期滿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市財政部門在對該投訴進行審核后,作出駁回投訴的決定。理由是,此項目的采購資金并非財政撥款預算資金,且該項目并未申請政府采購項目編號,同時市政府采購網也未記錄該項目的采購信息,這表明該項目并未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開展采購活動。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若受理投訴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應當駁回投訴。
采購行為性質判定
某市電信集團下屬國有公司委托代理機構進行的此次信息化服務項目公開招標,其資金來源并非財政性資金,項目也未被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該項目未申請政府采購項目編號,市政府采購網亦無該項目采購信息,實際上并未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基于此,該采購行為并不屬于政府采購行為,自然也不在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之內。所以,B公司的投訴并不屬于市財政局的法定職責范疇與監督管理范圍。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應當向該國有公司的紀檢監察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電信集團提出投訴。
企業自有資金與財政性資金的區分
企業自有資金與財政性資金不可混為一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才屬于政府采購。企業自有資金,并非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運用自有資金實施的采購活動,并不適用政府采購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財政部門對此類項目也不具備監督管理的權限和職責。不過,對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質的單位,例如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其財政補助收入以及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謂的“自有資金”,均需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所以,這些單位使用上述資金開展的采購活動,無論資金具體來源如何,都應當遵循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而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一般需要申請政府采購項目編號,若政府采購網無該項目的采購信息,則表明該項目不屬于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開展的采購活動。實際操作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采購項目既有財政性資金又有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相關法規;財政性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相關法規。
財政性資金與自有資金管理差異
——嚴格的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有著極為嚴格的規范。在使用之前,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必須編制詳細的預算方案,且該方案需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之后方可執行。例如,行政事業單位每年都需要精心編制部門預算,將財政資金的使用項目和金額詳細羅列其中。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既定預算進行開支,到了年末,還需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以此確保財政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與效益性。
——法律法規約束。財政性資金受到一系列財政法規和政府資金管理辦法的嚴格約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為例,其對財政資金的預算編制、審查批準、執行、調整和決算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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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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