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如何應用多個最高限價
【實務探討】
實踐中如何應用多個最高限價
■ 馬正紅
隨著政府采購項目日趨復雜,如何在保障采購質量的同時,實現成本的精準管控,成為采購人亟待破解的難題。在此背景下,設置多個最高限價這一舉措,逐漸進入大眾視野,經深入研究與實踐驗證,其不僅具備堅實的法律可行性,更成為提升政府采購效能的有效路徑。
典型案例:
多維度限價的實踐縮影
某高校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開展預算達2298萬元的空調系統設備公開招標,項目面向大、中、小各類企業采購,設備涵蓋多聯機、風冷熱泵機組、分體空調三個分項,分別用于辦公行政樓、體育館、學生宿舍等不同場所。考慮到各使用場景需求差異,學生宿舍空調定位中、低檔,辦公行政樓與體育館設備則為中檔。為實現資源合理配置、精準控本、防范不平衡報價并保障采購質量,招標文件明確:投標總價不得超2298萬元,多聯機分項報價上限1198萬元,風冷熱泵機組650萬元,分體空調450萬元,任一報價超限額即作無效投標處理。開標后,19家供應商參與角逐,其中A、B、C、D四家供應商雖總價未超,但均存在分項報價超限額問題,最終被評審委員會否決。此案例清晰表明,供應商投標時需仔細研讀招標文件,尤其關注最高限價相關規定,避免因報價失誤而錯失中標機會。同時,也充分展現了多維度最高限價在實際采購中的重要作用與實踐價值。
法律基石:
未禁即可行的制度空間
從法律層面剖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當投標人報價集體超出采購預算且采購人無力支付時,必須廢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進一步強調,報價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預算金額或最高限價,投標無效。值得關注的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單一政府采購項目設置多個最高限價作出禁止性規定。這一法律留白,賦予采購人根據項目特性靈活設置多個最高限價的操作空間,采購人設置的最高限價既要嚴守法律底線,又要能滿足復雜采購項目的個性化需求,使采購行為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實現與項目實際的深度契合。
現實需求:
破解不平衡報價的利器
在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多個子項目并存已是常態,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工程建設等子項目在成本結構、市場供需、技術要求等方面差異懸殊。若僅設置單一最高限價,無異于給供應商留下不平衡報價的“操作缺口”。不平衡報價,是供應商基于對不同子項目利潤空間與競爭態勢的評估,采取的差異化報價策略。他們往往在利潤豐厚、競爭較小的子項目大幅壓價以奪標,卻在后續易變更、需追加的項目中抬高價格,謀取超額利潤。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采購成本失控,更可能因供應商為平衡成本而降低質量標準,給項目實施帶來重大風險。而多個最高限價的設置,恰似為各子項目量身定制“價格標尺”,采購人通過深入調研市場行情、評估技術難度、核算資源投入,精準設定各分項價格上限,有效壓縮供應商不平衡報價的操作空間。清晰明確的多維度限價,為供應商報價提供精準指引,這也從源頭上保障采購項目成本可控。
質量保障:
價格約束下的品質堅守
多個最高限價的價值不僅體現在成本控制上,更是保障采購質量的重要屏障。當每個子項目都被明確的價格紅線約束,供應商若想中標,必須摒棄“以次充好降本”的短視思維,轉而通過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等正當途徑控制成本。以家具設備采購為例,針對不同類型家具設備分別設置最高限價,能夠促使供應商在既定價格范圍內,選用優質原材料、采用先進技術方案,確保設備質量達標,杜絕供應商采用不平衡報價。這種價格與質量的良性互動,實現了政府采購成本與質量的雙重保障。
實施規范:
確保落地的關鍵環節
盡管多個最高限價優勢顯著,但在實際應用中,采購人必須嚴格遵循規范流程。價格制定環節,需依托充分的市場調研與科學的成本分析,確保各分項最高限價精準反映市場實際,兼具合理性與公正性;采購文件編制過程中,要對多個最高限價的具體內容、適用范圍、計算方式進行細致地說明,避免因表述模糊引發供應商誤解;評審環節更要嚴守標準,依據既定限價對投標文件進行全面、細致審查,確保采購活動全流程公開、公平、公正。此外,部分地方為貫徹節約理念,針對臺式計算機等辦公設備資產配置標準、會議服務標準等設定單項最高限價,并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納入符合性審查,報價超限額即判定投標(響應)無效,為多維度限價的實施提供了有益參考。
總之,政府采購項目設置多個最高限價,既符合法律規范,又滿足成本控制、質量保障的現實需求。在未來的政府采購實踐中,采購人應積極探索,不斷提升采購管理水平,為公共資源的優化配置與高效利用注入強勁動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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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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