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無故棄標暴露“違規鏈條”
【案例看臺】
供應商無故棄標暴露“違規鏈條”
■ 王學惠
案例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收到代理機構舉報,反映中標供應商中標成交后,不履行中標合同,無故棄標,要求對棄標供應商進行行政處罰。通過深入調查,暴露出政府采購當事人系列違法違規行為。
調查分析
經調查發現:該項目為學校實驗室設備采購,因成交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屬于小眾品牌,知名度不高且價格低,采購人不想履行成交結果,執意要廢標。采購人與代理機構、其他供應商溝通如何廢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讓成交供應商“主動棄標為好”;另一供應商建議“質疑成立,廢標更好”,并對采購項目提出質疑,質疑成交供應商檢測報告造假、中小企業聲明函造假等事項。
質疑后,成交供應商與質疑供應商打電話溝通,希望達成和解,繼續履約。質疑供應商在通話中引導、威脅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資格。成交供應商將通話內容全部錄音,在調查階段,主動提供給財政部門,成為開展監督調查的有力證據。
經查發現,成交供應商棄標的理由牽強,以其中一個工作臺產品規格型號字母填寫錯誤,無法提供對應型號產品為由棄標。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情形。“正當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簽訂并履行合同的。
質疑供應商存在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行為,質疑事項沒有依據,全部是懷疑,在與成交供應商通話中表達:與采購人意見一致,該項目必須廢標,告誡成交供應商無法完成該項目等內容。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情形。
案例啟示
此案件暴露出多方問題:一是采購人需求調查缺失。采購需求,技術、商務需求不明確,由供應商代替制作需求文件,造成采購結果未達到預期;二是采購人政府采購內控制度形同虛設。未形成采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有效監管合力,產生廉政風險隱患;三是采購人與質疑供應商沆瀣一氣,合謀廢標;四是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違規履職。對違規廢標行為未及時制止,反而為采購人出“餿主意”。
自治區財政廳對相關供應商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對采購人、代理機構提出監管意見。
(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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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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