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線更新緣何被責令重新開展采購
【案例看臺】
道路交通標線更新緣何被責令重新開展采購
■ 林日清
道路交通標線更新,是屬于市政公用工程,還是公路交通工程?從采購標的“路”的歸屬上,既有屬于市政園林局管理的所謂“市政道路”,也有屬于交通部門管理的所謂“公路”。從工程管理劃分上,又有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之分,資格條件按照行業標準應如何設置?
基本案情
采購人G局就道路交通標線更新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J公司就該項目磋商文件提出質疑,不滿質疑答復,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該項目采購尚未進入評審階段。
投訴事項1:該項目磋商文件資質要求供應商應當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分項內容應為“公路安全設施”)。投訴人認為,根據該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量清單,該項目為標線工程,是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的專業工程,不屬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的承包工程范圍,應由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的企業承擔。
投訴事項2:該項目磋商文件技術評分項1-15要求磋商響應供應商擬投入本項目的負責人具有二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證書,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及中級工程師職稱(市政工程相關專業)的得2分,若具有一級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證書及高級工程師職稱(市政工程相關專業)的再加1分。該項目磋商文件技術評分項1-17要求,磋商響應供應商擬投入本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及中級工程師職稱(市政工程相關專業)的得2分,若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市政工程相關專業)的再加1分。該項目磋商文件“2.6項目人員配置要求中:1.項目負責人,具有二級或以上建造師(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證書,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及中級或以上工程師職稱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2.技術負責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及中級或以上工程師職稱證(市政工程相關專業)。
投訴人認為,該項目資質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但是對項目負責人的建造師專業要求是市政工程專業,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職稱專業要求是市政工程相關專業。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中的企業主要人員的建造師要求是市政公用工程專業,職稱要求專業是市政工程相關專業。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中(公路安全分項)的企業主要人員的注冊建造師要求專業是公路工程專業,職稱要求是公路工程相關專業。
該項目資質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或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但是在人員配置要求上,項目負責人建造師是市政工程專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職稱是市政工程相關專業。資質要求和人員的專業要求前后矛盾,排斥了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或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相應的公路工程相關專業,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和排斥性。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決定:1.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事項1;2.投訴事項2成立,責令被投訴人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處理理由
——關于項目資質要求。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可承擔“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施工;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可承擔“一級以下公路標志、標線、護欄、隔離柵、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設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沒有單列城市道路標線更新的專門資質,結合本項目實際采購內容為對城市道路的交通標線進行更新的實際情況,采購人選擇與該項目施工內容接近的具有“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范圍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公路標志、標線”施工范圍的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公路安全設施分項)及以上資質作為該項目的資格要求,潛在供應商范圍更大,更有利于該項目充分競爭。故關于該項目資質要求不合理的投訴缺乏事實依據。
——關于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資格證書評分要求。該項目的資質要求為:供應商應當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然而,該項目磋商文件評分項1-15、1-17和項目人員配置要求市政公用工程專業的建造師和市政工程相關專業的職稱,對具備公路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的潛在供應商能提供的公路工程專業建造師、公路工程相關專業職稱不予認可。鑒此,該項目磋商文件評分項1-15、1-17和項目人員配置關于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要求與該項目的資質要求不匹配,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具備公路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公路安全設施分項)的潛在供應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故該投訴事項成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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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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