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采云端交易再立“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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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政采云端交易再立“標尺”
本報訊 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寧靜報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與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自治區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活動,為云端交易再立“標尺”。
“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建成的覆蓋全區的電子賣場極大地促進了政府采購簡單化、便利化。但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原有的電子賣場相關管理制度亟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調研并結合我區電子賣場運行管理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們修訂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辦法》相較于原來的規定,總體組成部分沒有變化,依舊包括總則、采購人管理、供應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合同和履約管理、誠信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九部分內容;細化了部分條款,涵蓋集采目錄內外品目征集模式、供應商服務區域變更流程、商品上架或下架要求、交易方式、電子賣場各主體違規情形等;增加了一條規定,即“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秩序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在集采目錄內外品目征集模式方面,原有規定為“電子賣場品目目錄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據全區統一集中采購目錄及有關政策制定,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后施行,實行動態管理”。《辦法》明確,電子賣場品目目錄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征集,集中采購目錄內的經自治區財政廳依據全區統一集中采購目錄及有關政策制定,同意后施行,集中采購目錄外的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征集,實行動態管理。
在供應商服務區域變更流程方面,原有規定為“已入駐電子賣場的廠商、經銷商、定點供應商,可申請入駐自治區其他未入駐地區,并向申請入駐地區的電子賣場運營管理機構申請備案,電子賣場運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對備案申請作出回復,不予接受備案的應說明理由;已入駐電子賣場的電商可自主設定服務區域”。《辦法》強調,電子賣場供應商實行“一地征集、全區共享”,已入駐電子賣場的供應商可自主設定服務區域,不再要求提交申請。
在商品上架或下架要求方面,《辦法》提出,對違反電子賣場相關規則、條款等商品進行下架等處理。供應商不得發布有任何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得上傳任何帶有貶損或損害性特征的內容。不得在電子賣場重復發布同品牌、同型號的商品。
在交易方式方面,《辦法》新增電子反拍,并按照最新政策調整各種交易方式適用范圍。比如,網上直購是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提高績效等要求由采購人依據產品價格、質量及服務便利性、用戶評價等因素,從供應商中網上直購。電子反拍是采購人通過選擇已上架的貨物類商品采用全網公開反向競價的方式開展采購活動,適用于納入電子賣場的貨物類政府采購品目。網上詢價是根據電子賣場中已上架的貨物類商品無法滿足采購人特定需求的,采購人在電子賣場中公開發起線上電子化交易活動,通過最低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的交易方式,適用于集中采購目錄內未實行框架協議的貨物類品目。
對于電子賣場各主體違規情形,《辦法》增加了如采購人在項目成交后未選實質性響應排名第一的供應商;供應商未按采購需求響應等內容。同時,《辦法》還對電子賣場存在違反違規情形的,要求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夯實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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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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