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硬指標” 比“軟實力”
【政采圓桌派】
編者按:選擇一家優質的代理機構,是采購人確保采購項目順利實施的關鍵一環。在實際操作中,采購人常面臨選擇難題:如何在眾多代理機構中科學鑒別真“優”代理機構,是“重經驗”還是“拼價格”?如何防范“熟人效應”或“低價陷阱”?如何構建更透明、科學的擇優機制,真正篩選出高水平的“采購幫手”?對此,本報邀請業內專家共話如何優選代理機構,探討代理機構選擇策略與優化路徑。
主持人:
本報記者 鄭 楊
嘉賓:
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副處長 張國鵬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王叢虎
北京郵電大學采購與招標辦公室主任 李勵恒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尹德淳
沈陽一平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 川
看“硬指標” 比“軟實力”
——采購人如何選好“采購幫手”
以規范與專業為錨點
主持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的核心意義和價值是什么?采購人最應看重代理機構的哪些能力或特質?
李勵恒:代理機構是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一個重要參與方,在協助采購人高效完成采購任務、推進政府采購行業發展等方面承擔著重要角色,它為采購人和供應商架起了專業的“橋梁”。選擇代理機構是采購人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一個重要環節,我認為可以通過競爭性方式,擇優篩選出專業能力強、人員素質高、業績信譽好、內控管理到位、服務收費合理的代理機構。一方面,代理機構可以充分發揮“左膀右臂”的作用,彌補采購人在法律法規、市場知識等方面的專業短板,減輕采購人事務性工作負擔,保障采購活動“規范、高效、廉潔”運行,減少投訴質疑,防范廉政風險,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面對代理機構快速發展和良莠不齊的局面,通過擇優選擇可以實現“優勝劣汰”,形成良性競爭環境,推動代理機構不斷提升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從而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從采購人角度來講,我們在選代理機構時比較看重代理機構的“硬指標”和“軟實力”。“硬指標”包括代理機構的口碑、信譽以及項目經理和主要承辦人的相關業績。而“軟實力”則包括項目實施的整體把控能力和風險應對能力等。針對這一方面,我們會要求代理機構提供同類項目案例,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實施方案、時間安排、風險分析和應急預案等。在公開選取的基礎上,通過對多家代理機構政策法規、進度把控、風險研判、應急處置、案例調研等不同維度的考察,最終通過學校決策性會議研究,擇優選擇代理機構。近年來,相關項目得以高效合規實施,為學校的建設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尹德淳:我認為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不單是市場問題,同時也是經濟問題,即存在著“機會成本”。如果采購人可以減少時間、精力上的成本,去發展核心業務等,這種基于機會成本考量的資源再配置,將使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得到系統性提升。
王叢虎: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在于選出“職業精神好、專業能力強、契約意識強”的代理機構去履行代理職責。從這個角度來講,評判優秀的代理機構要看其是否忠實于職業,并能嚴格依法依規執行代理業務;是否具有很高的職業素養和執業能力,有專業隊伍;是否有很強的契約精神,能夠依照合同高質量完成委托業務。
張國鵬:在選擇代理機構時,要重點考察其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規范性和專業性。“規范性”是指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采購,遵守管理和程序性的規定,不違法、不逾矩。“專業性”是指代理機構能夠在文件編制、流程管理、風險控制方面為采購人提供專業的服務,以采購到滿足技術、商務要求的采購標的,實現采購項目目標。
選擇豐富 競爭激烈
主持人:當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選擇代理機構的情況是怎樣的?有哪些痛點難點亟待解決?
尹德淳:招標代理行業競爭已經非常充分了,據我了解全國很多省份都是上千家代理機構的規模。
王叢虎:總體上看,代理機構成立門檻低,全國的代理機構供大于求,甚至出現了過度競爭的現象。雖然采購人在選擇代理機構過程中有自主選擇權,但是代理機構之間的競爭則有些混亂,競爭過程不夠透明。
陳川:作為供應商,我們也能感受到,有的代理機構不夠專業。在我們之前參與的一起政府采購活動中,代理機構對于法律法規的理解有偏差,對我們理解項目需求、制定投標策略產生了很大影響。同時,“熟人效應”或“低價陷阱”等現象也時有發生,這都可能影響到最終的中標結果。
李勵恒:當前,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呈現多元化發展的態勢,豐富了采購人的選擇,也促進了市場競爭。但對采購人來說,不可能對每個代理機構的水平都有深入了解,雖然都知道要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但實際中如果沒有標準可以參考,就很難去作選擇。有的地方探索綜合評價體系給代理機構進行等級評定,為采購人提供量化參考。像我們一般會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官方平臺獲取和驗證代理機構的真實業績,也會通過代理機構服務過的其他單位進行查證。但在實際操作中,信息不對稱和造假成本低是主要痛點。例如有的代理機構在一些單位服務口碑良好,但在另一些單位中卻被詬病,主要原因是項目經理、經辦人不同,同一機構內部水平差異大。有的實力雄厚的代理機構簽約后雖然團隊能力強,但對采購人的項目不能給予充分重視,服務水平大打折扣。政府采購相關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信息分散在不同平臺(無統一檢索入口),且部分平臺僅保留3年內數據,老舊項目難以追溯。政府采購代理資質取消后,行業門檻降低,大量小型代理機構涌入,且目前“人員專業能力”無強制認證,難以對其量化評估。部分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如輕微行政處罰)可能未及時錄入“信用中國”,或僅在地方平臺公示(跨省份查詢不到)。
期待協同構建制度標尺
主持人:什么樣的機制更利于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尹德淳:目前已經有一些政策在推動采購人來擇優選擇。具體來看,比如在完善中介服務法規制度體系方面,北京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征求《北京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意見的函,雄安新區印發了《雄安新區招標代理機構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這些政策均為完善中介服務法規制度提供了嘗試。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還會有層級更高的法規來對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規范。同時,要促進代理機構誠實守信、依法履責。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可以通過加強內外部培訓提高團隊專業能力。在加強行業自律上,可以考慮增加一些公開的活動,如讓代理機構共同簽署行業自律文本等,讓從業人員始終緊繃廉潔自律這根弦。
王叢虎:評級、評分可以再具體細化。比如從采購人角度來看,建議采購人建立本單位代理機構數據庫,并對代理機構進行管理和評級。也可以考慮由財政監管部門建立中介代理機構數據庫,并定期、不定期對代理機構進行評級、評分,最終由采購人自己擇優選擇。
張國鵬:我認為研究建立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是一個比較好的舉措。《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代理機構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但因目前對于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沒有具體考察標準,不利于相關管理要求的落實。因此,建立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不僅有利于落實財政部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建立專業人員隊伍、提升人員隊伍穩定性,也可以提升從業人員違法違規成本,減少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李勵恒:在代理機構選擇上,我們探索出了一套相對清晰的“擇優實踐模式”。即通過公開遴選方式確定代理機構,在服務期內,以“輪流制”“抽簽制”等方式進行委托。對于重大項目,普遍會更加審慎,采用“二次遴選”等機制。這套規則體系,目的就是在效率和公平之間尋求平衡,最大限度提升選擇過程的透明度。例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西安市財政局正在開展2025年西安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在“陜西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公布,作為全市各級預算單位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結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政策動向和西安市財政局評價實踐,可以從制度設計、技術創新等方面深化擇優機制,進一步構建全國統一的制度標尺,加強財政部門檢查抽查以及結果運用力度,使用各種政府采購監督大模型對代理機構服務水平進行智能評估,管理好、服務好、監管好代理機構,真正實現代理機構“優勝劣汰”,推動政府采購市場規范化、專業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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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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