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揮政采政策功能為中小企業減負
【一線思考】
如何發揮政采政策功能為中小企業減負
■ 馬寧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功能,進一步為中小企業減負。
——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規范資格條件設置,不得設置不合理的資格條件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同時,靈活采取項目整體預留、合理預留采購包、要求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等形式,確保中小企業合同份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不得以企業規模、注冊地等不合理條件差別對待或者歧視對待中小企業。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采購人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采取電子投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提供紙質投標材料。
——規范收取代理服務費。采購代理費用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供應商報價包含代理費,并在采購預算中明確代理服務費金額或提取標準。采購人要根據項目實際合理編制代理服務費預算,不得虛高列支。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不得向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代理服務費。規范限額標準以下項目采購的委托,嚴格按照“誰委托、誰付費、誰負責”的原則執行,不得向供應商收取采購代理費,不得有償提供采購文件。
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服務成本等因素,與采購人在委托代理協議中合理約定收費標準,不得約定不合理高價增加民營企業交易成本。鼓勵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根據市場情況和自身運營成本,在合理范圍內降低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在采購文件和采購結果公告中公開。
——鼓勵取消或降低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要求,一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取消收取保證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額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退還保證金,減少企業資金占用。推廣投標電子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差別對待使用電子保函參與投標的企業。
——支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采購人應積極主動為民營企業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提供服務和便利,助力緩解民營企業融資壓力。提供服務的銀行機構不得要求民營企業提供財產質押、第三方擔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條件。銀行機構應提高融資業務辦理效率、簡化審批手續,在貸款利率、授信或貸款額度等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切實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及時足額支付采購合同。采購人要嚴格執行“無預算不采購”,強化預算剛性約束,堅決杜絕無預算采購、超預算采購等問題。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控保障性資金審批,加強庫款資金調度,確保政府采購合同款項能夠按時足額支付。采購人應合理設置崗位,完善內控流程,不得無理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采購人應按時啟動履約驗收工作,明確驗收標準,完善驗收流程,杜絕因驗收不及時導致應付不付、拖延支付。
——提升服務與監管水平。充分發揮政府采購云平臺的技術支撐作用,將政策要求嵌入到系統中,在采購計劃、采購需求、采購執行、合同備案、履約驗收等環節進行數據分析和監督預警,實現系統自動校驗。積極拓展數字證書應用范圍,助推全國數字證書互認,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加強宣傳培訓,提高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對政策的知曉度和執行力,營造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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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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