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專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有望下半年開征
編者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有望于下半年正式實施。時隔逾一年之久,這一備受矚目的《辦法》遲遲未能出臺,原因何在?有關各方意見如何?就此本刊本期特別推出專題報道,以饗讀者。
本報訊 記者孫善臣報道 《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日前從權威部門了解到,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配套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近期上報國務院審批,有望于今年下半年開始正式實施。屆時,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將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談到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此項基金的建立將有力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對于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都將起到重要作用。同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是家電以舊換新的接續政策,將進一步鞏固家電以舊換新政策的成果,逐步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李金惠在接受《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受國家家電以舊換新政策的推動,目前,我國拆解產業取得快速發展,催生出100多家專業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的企業,而且這些拆解企業表現出極大的生產積極性。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建立,對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和拆解企業的發展來說,是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引導。”上述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為充分調動回收企業和處理企業的積極性,切實推動回收處理企業的發展,在即將上報國務院的《辦法》中,已對回收企業和處理企業所關注的問題和實際困難給予了考慮。
與《條例》配套的相關工作中,《辦法》的擬定被業界認為是最有難度、也最受關注的一項內容。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的制定更是關鍵一環。據了解,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工作啟動以來,各相關部門便積極著手制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辦法,并就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廣泛聽取了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多次印發《辦法》征求意見稿,并結合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見,對《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完善。
據了解,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從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第一批)》顯示,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房間空調器及微型計算機等5類產品成為首批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正規回收拆解的產品,與之前國家實施以舊換新政策中享受國家10%補貼的五大類產品相同。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重在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制,要求向生產企業征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
記者從《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第三稿中了解到,五大類廢棄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擬定為:電視機15元/臺、電冰箱12元/臺、洗衣機7元/臺、房間空調器7元/臺、微型計算機10元/臺。據測算,若按上述標準,這5類家電產品的生產企業一年繳納的廢舊電子電器回收處理基金將達到20億元至30億元。對此,有關專家分析認為,隨著國內外環保政策的完善,中國家電企業未來的環保成本將會不斷增加。而水漲船高,預計產品售價也會提高。
廢棄基金運行難點在回收環節
日前,記者從權威部門了解到,《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近期上報國務院審批,有望于今年下半年開始正式實施。
從2010年8月20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出臺,一年多來,關于《辦法》的關注和熱議幾乎沒有停止過,而《辦法》仍遲遲不肯揭開它神秘的面紗,其原因何在?
回收環節運行難度大
《辦法》久久未能浮出水面,足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重要性以及《辦法》制定的嚴謹與難度。對此,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李金惠在接受《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采訪時分析認為,《辦法》的擬定難點在于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的確定,在這方面需要向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廣泛征求意見。在征收環節,由于生產企業早有心理準備,這一環節的難度并不是很大,而最大的難點在于回收環節。
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高級項目主管劉麗麗向記者表達了她的觀點。她認為,目前,回收環節的難度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在《辦法》制定中回收企業和處理企業的補貼標準較難擬定。二是基金運行后,補貼核查和監管難度較大。三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因此回收存在較大難度。
對此,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總工程師高旭光頗有同感。他向記者表示,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起規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回收市場相對混亂,回收企業和一些拆解企業中的非正規軍將回收價格抬上去了,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價格居高又直接傳導至拆解企業。因此,回收企業和處理企業補貼標準的確定成為較大難題。
高旭光認為,《辦法》中應當明確廢棄家電至拆解企業的到場指導價格。同時,在基金運行過程中,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于回收和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防止假冒偽劣廢棄家電流入回收處理環節。
廢棄處理體系逐步完善
無庸置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下半年有望實施,這給我國目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建設提出了巨大的挑戰。
對此,相關部門稱,去年底停止實施的家電以舊換新政策不僅在擴大消費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還初步建立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網絡渠道。接下來將繼續完善在家電以舊換新政策下形成的廢舊家電回收渠道,將其納入“十二五”期間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加大支持力度,實現廢舊家電回收利用規模化、產業化。同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逐步建立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長效機制。
另據了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于不久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共同發布,2012年1月30日正式實施。修訂原則之一就是鼓勵外商投資到節能環保、新一代的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在這次調整中,廢舊電器電子等回收處理設備制造被列入到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這無疑將有利于建立并完善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產業鏈條。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辦法》能在下半年步入實施階段,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運行無疑將進一步推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體系的逐步完善。(孫善臣)
【觀點】
家電業內資深人士:資格許可不應限制企業數量
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非常必要,對于我國資源節約與保持將起到重要作用,并進一步承接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我個人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制體現了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生產企業有責任和義務來繳納基金,但征收標準要合理。常有人會說生產企業會將這筆征收的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其實這是一種市場行為,生產企業的費用轉嫁與否也是一種市場選擇,由市場規侓發揮作用。
在此,提出一項建議,希望國家在拆解處理資格許可方面不要限制企業數量,不應讓少數幾個企業具備資格,而是要公開資格許可標準,給具備條件的企業相應的資格。
青島新天地靜脈產業園管理有限公司總工程師高旭光:廢棄不等于廢舊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和廢舊電器電子產品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廢舊是指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可以作為舊貨再使用的電器電子產品,而廢棄則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基本或者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電器電子產品。在國外很多國家,廢棄物是沒有價格的,甚至有些是賠錢貨,然而在我國廢棄電器電子是有價格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回收環節的難度。
新天地公司希望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能夠加強監管,并提高企業違規成本,使回收處理企業能夠在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經營與發展。
【新聞鏈接】
國外電子廢棄物立法現狀
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對于電子廢棄物的立法主要是基于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但側重點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職責要求以及費用承擔方面。
德國立法規定,生產商負有主要責任,進口商、消費者也負有相應的責任。日本實施的《家電循環利用法》,對于生產商、零售商以及消費者的職責規定得更為細致:要求生產商承擔再生利用的責任;零售商承擔回收、運輸的責任;消費者必須支付家電廢棄后的加工費用。一些聯邦制國家,如美國和加拿大,雖然沒有出臺國家法規,但各州聯邦和省也響應發布了各自的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法規,如美國加州采用的是在零售商環節向消費者預收費的費用機制,而緬因州則由生產商承擔電子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費用,采用處理時收費模式。加拿大則主要推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這一形式正在更多地被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采用,如歐盟電子廢棄物管理法令即要求生產商對電子產品生產的全過程都承擔責任,2007年內將要實行的EuP指令更是著眼于從設計、生產到使用的用能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它標志著歐盟將把控制工業產品對環境污染的焦點從產品生命周期的終點向前延伸至產品的起點,即產品的開發設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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