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從25個環節規范采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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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從25個環節規范采購程序
本報訊 記者張舒慧 通訊員王棟報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制定并印發《規范和優化政府采購程序相關事項》(以下簡稱《事項》),從采購準備、采購實施、采購結果執行、質疑和投訴4個階段25個環節入手,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事項》明確,采購準備階段包括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公開政府采購意向、開展政府采購需求管理、風險管控、選擇代理機構、備案采購計劃等環節。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以及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要做到應編盡編、規范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原則上1年不得超過2次,并需獲得主管預算單位的同意。結余資金除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10%外,一律交回同級財政,不得調劑或挪用。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事項》規定,采購實施計劃階段包括編制采購文件、發布采購公告、提供采購文件、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澄清或修改采購文件、供應商投標(響應)、選定評審專家、成立評審小組或者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項目評審、確認及公示采購結果、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等環節。《事項》按照采購方式分類明確了政府采購項目公告期限的要求,以及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向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供采購文件的時限要求、提供方式等內容。
《事項》提出,采購結果執行階段包括合同簽訂、履約保證金收取、合同公告與備案、履約驗收、資金支付等環節。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對于需要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合同中與供應商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采購人應根據項目執行進度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為由延遲付款,不得違規將履約保證金轉為質量保證金。
《事項》強調,采購人、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對于下列情況,財政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采購人、代理機構作出處理處罰:一是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二是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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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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