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無法解密,咋辦
【案例看臺】
投標文件無法解密,咋辦
■ 馬正紅
案例回放
某單位物業服務項目委托代理機構通過電子化交易平臺開展公開招標采購工作,其采購文件中針對開標環節明確規定:“投標人全部簽到完畢,由采購人解除采購云平臺對投標文件的加密限制。投標人須在規定時限內使用數字證書完成投標文件解密,其中簽到、解密的單獨操作時長均為30分鐘。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到或解密的,其投標將按無效標處理。但因系統故障導致投標人無法在上述時限內完成簽到或解密的情況除外。”
此次招標共有A、B、C、D、E、F、G七家公司通過電子化投標系統提交了電子投標文件。然而在開標流程推進過程中,采購云平臺突發系統故障:操作時間較早的A、B、C、D、E五家公司已順利完成解密,F、G兩家公司卻因系統故障無法解密。鑒于此,代理機構依據采購文件規定,啟動了延期開標程序。
后續經電子化評標,G公司確定為中標單位。中標公告發布后,A公司與D公司先后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核心事項為:開標現場,F、G兩家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成功解密電子投標文件,其投標本應按無效標處理;且依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一條“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之規定,代理機構采取延期開標的做法違背了該條款要求。
針對上述質疑,代理機構展開調查核實后作出回復:本項目采購標的為物業服務,不屬于工程項目范疇,因此不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同時,采購文件中已明確約定“但因系統故障導致投標人無法在上述時限內完成簽到或解密的情況除外”,故代理機構此次延期開標的操作符合采購文件規定,且流程合理合規。最終,兩家質疑單位都沒有向財政監管部門提起投訴。
以上案例引出一個問題:投標文件因為平臺技術原因導致投標文件無法解密,該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適用范圍有限,非所有項目均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本案例是物業服務類政府采購項目,與建設工程招投標無關,并且,依據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招投標問題的復函》(財庫便函〔2020〕188號),此類項目需按《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相關規章執行。
——“延期開標”處理合法合規。若為工程項目,需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一條,即因投標人之外原因(如系統故障)導致解密失敗的,視為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若采購文件無補救約定,招標應繼續推進,不得延期,但投標人可向責任方索賠直接損失。
筆者認為,參照該辦法處理有失公正。若強行參照該辦法,將F、G公司視為“撤回投標”,會剝奪其無過錯情況下的中標權利——系統故障非投標人所致,既無法推定投標人有“撤回投標”的意愿,也未必符合采購人希望保留潛在投標人的需求。
結合前述案例,電子投標文件解密環節常出現“投標人自身原因”與“平臺技術原因”兩類問題。其中,前者因責任主體明確(由投標人自行承擔未投標后果)較易界定,而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的解密失敗,因涉及項目屬性、法律適用、責任劃分等多重維度,需綜合研判,具體處理邏輯如下。
一是明確項目屬性,精準匹配法律依據。對于電子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情況,首先應區分項目屬性,看其是否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這直接決定處理規則的選擇。《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聯合制定,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核心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需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招投標問題的復函》(財庫便函〔2020〕188號),政府采購項目交易及監管規則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不適用《電子招投標辦法》。
前述案例中,物業服務采購屬于典型的政府采購范疇,此類項目處理解密失敗問題時,《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僅可作為參考,不能直接作為法律依據,采購文件中事先約定的規則,反而具有更高的執行優先級。
二是結合項目屬性,判斷處理方式的合規性。不同屬性的項目,對“平臺技術原因導致解密失敗”的處理路徑截然不同,需結合法律規定與采購文件約定來判斷。
屬于建設工程范疇的項目,需直接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若采購文件未額外約定補救方案,無法解密的投標文件(如案例中假設的F、G公司)將被視為“撤回投標”,招標人需繼續推進開標程序,不得因部分投標人解密失敗而延期開標;被視為“撤回投標”的投標人(F、G公司),雖無法繼續參與本次投標,但有權就系統故障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投標文件編制費、差旅費等),向責任方(如平臺運營方)主張賠償。
三是政府采購項目優先適用采購文件約定。案例中采購文件未約定補救措施,但已明確約定:“投標人未在對應規定時間內完成簽到或解密的,其投標將按無效標處理。但因系統故障導致投標人無法在上述時限內完成簽到或解密的情況除外。”因此,代理機構針對F、G公司因系統故障無法解密的情況,可以啟動“延期開標”程序。
責任認定及處理流程
電子投標文件因平臺技術原因無法解密,責任并非單一歸屬某一方,需結合“誰過錯、誰擔責”原則,從采購人、投標人、第三方機構三個維度具體分析。
采購人自身過錯導致解密失敗:若因采購人編制的招標文件存在錯誤(如加密方式描述不清)、選擇的平臺不符合法定標準,或在開標環節操作不當(如未及時解除平臺加密限制),導致投標人無法解密,采購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投標人無過錯但需履行舉證義務:投標人雖無責任,但需留存系統故障的關鍵證據(如系統報錯截圖、網絡診斷報告、與平臺客服的溝通記錄等),用于證明解密失敗與自身操作無關,避免因證據不足無法主張權利。
第三方機構技術或服務瑕疵導致故障:若故障源于平臺運營方的技術漏洞、加密軟件提供商的程序缺陷,或網絡服務商的鏈路中斷,相關第三方不僅需配合修復故障,還需對投標人的直接損失(如投標文件編制費、公證費)、合理維權成本(如律師費、仲裁費)進行賠償。
針對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的解密失敗,需遵循“先補救、再推進、后索賠”的流程,確保程序合規與權利救濟并行。
若采購文件已約定解密失敗的補救措施(如延長解密時間、延期開標、允許重新提交加密文件等),需嚴格按約定執行——這是保障投標公平性的核心環節,可避免因技術問題直接剝奪投標人的競爭機會。若采購文件未約定,政府采購項目可參照《政府采購法》“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的原則,由采購人、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協商確定補救方式(如重新組織解密);工程項目則需按《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認定為“撤回投標”。
若僅少數投標人(如案例中F、G公司)因系統故障無法解密,且項目屬于工程項目,采購人需繼續推進開標、評標程序,不得暫停、延期開標或終止整個項目;若為政府采購項目,在執行補救措施(如延期開標)后,待所有投標人完成解密,再正常推進后續流程。
電子投標文件因平臺技術原因無法解密的處理,對采購人而言,需在采購文件中明確約定補救措施,選擇合規的電子交易平臺,避免因程序不當引發糾紛;對投標人而言,遭遇非自身原因的解密失敗時,需及時留存證據,積極主張權利(如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索賠損失);對第三方平臺而言,需強化技術保障與服務意識,降低故障發生率,同時建立故障應急響應機制,配合解決問題與賠償損失。
法律鏈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 因投標人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銷其投標文件;因投標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視為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部分投標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標文件的開標可以繼續進行。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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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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