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到期后還能續簽兩個月嗎
【有問有答】
政府采購合同到期后還能續簽兩個月嗎
■ 本報記者 彭勇琪
問題
近日,有讀者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留言咨詢:“一份為期三年的政府采購合同到期后,能否再續簽兩個月?相關費用可使用自籌資金支付嗎?”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多位專家在接受采訪時一致認為:為期三年的政府采購合同到期后,不能再續簽兩個月。
為期三年的政府采購合同具體是怎么樣的?記者查閱資料,根據《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中化商務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曹宇臣表示,“一招三年”本身已是財政管理部門為采購人提供的便利措施。但政府采購本質上仍實行年度預算制,所有采購行為都應以當年預算為基準。因此,合同到期后續簽兩個月超出了當年預算10%的允許追加或添購的金額范圍,可能并不妥當,存在違規風險。
業內專家李杭表示,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并無允許此類短期續簽的依據。合同三年期滿后,采購人應依法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表示,在特殊情況下可采用“添購”方式,用于服務不可中斷的臨時銜接。采購人應有充分證據證明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導致未能及時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后續供應商,如項目因采購流程未完成等客觀原因導致服務空檔(例如新一輪招標尚未確定中標供應商),且需保證服務連續性,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向原供應商添購,但添購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對于讀者提出的“是否可使用自籌資金”的問題,曹宇臣認為,費用支付的核心原則是資金來源與預算年度匹配,合規性優先。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需與采購項目預算年度對應。據現行預算管理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應納入預算管理,因此理論上已不存在完全脫離預算的自籌資金。對于部分團體組織而言,如確實存在自籌資金,也需確保其使用符合預算管理要求。
杭正亞認為,自籌資金同樣應納入預算管理,屬于財政性資金范疇,不能以“自籌資金”來規避政府采購監管。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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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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