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監管、源頭管控成核心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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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迎大修
AI監管、源頭管控成核心亮點
本報訊 記者張明柳報道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網絡安全法的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此次修改聚焦新技術挑戰與安全漏洞,強化責任懲戒,為數字安全保駕護航。
現行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實施以來,有效維護了國家網絡空間主權與各方合法權益。但隨著人工智能等技術快速迭代,網絡安全風險持續凸顯,違法行為呈現新特征,修法成為應對安全挑戰的必然要求。
其中,AI入法成為本次修訂最突出亮點。新增的第二十條確立了人工智能發展與監管的雙重導向。一方面,明確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算法研發及訓練數據、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另一方面,要求完善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與安全監管,同時支持運用人工智能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這標志著AI從“技術工具”升級為法律監管對象,算法、算力中心、訓練數據等全鏈條納入監管范疇,平臺方與開發者的合規責任得到明確,“生成式AI濫用”“算法歧視”等問題將有法可依。
源頭安全管控實現全鏈條覆蓋也是本次修訂的一大重點。修訂新增第六十三條,針對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提供,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同時,原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七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修改后的網絡安全法處罰力度呈階梯式升級,可對違法行為形成強力震懾。修訂后的第六十一條構建了“基礎處罰—后果處罰—嚴重后果處罰”的三級懲戒體系:網絡運營者不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同類違法行為最高罰款達一百萬元;若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后果,罰款上限升至二百萬元;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后果的,罰款最高可達一千萬元,直接責任人罰款上限達一百萬元。此外,對違法發布禁止信息、不履行信息處置義務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同樣面臨千萬元罰款及吊銷執照的處罰。
業內專家表示,此次修法精準回應了數字技術發展帶來的安全挑戰,通過明確指導原則、強化技術監管、升級懲戒機制,構建起“事前預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責”的全鏈條監管體系,既為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創新劃定安全邊界,也為網絡強國建設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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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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