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公車維保服務框采的考量因素探析
【業內探討】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公車維保服務框采的考量因素探析
■ 王召倫
在公務用車維保服務框架協議采購中,常有企業(本文亦指供應商)提出質疑,為何維修企業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卻還能成為入圍供應商?筆者查閱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后得知,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屬于法定禁入情形,如要禁入,則需根據項目實際需求和特點,在征集文件中依法明確約定。筆者認為,為提高公務用車維保質量、保障人身安全、防范安全隱患、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最好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框架協議采購重要考量因素,以推動車輛維保市場健康發展。
何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是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存在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實施的信用約束措施。有以下四種情形的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未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未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有何作用
2025年版《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明確提出,要在政府采購等活動中應用信用信息,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顯著的信用約束功能,是對企業失信行為的一種警示和懲戒。即向社會公示企業存在的問題,以降低其社會評價,增加其交易成本,從而促使其糾正失信行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通過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可以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恢復良好的信用記錄。這種“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糾正失信、依規恢復”的機制,有利于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優化市場環境。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為何法不入禁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屬于對企業的信用約束,不屬于行政處罰。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既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情形,也不屬于《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情形。因此,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是不能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一種信用約束手段,其懲戒性是客觀存在的。向社會公示企業存在的問題,對企業市場信譽和交易機會產生負面影響,可以促使企業規范經營。
企業經營異常對車輛維保服務有何風險
總的來說,企業經營異常雖法不入禁,但卻是企業內部管理失序的顯著預警信號。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多因“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報”“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等情形。這直接反映了企業在財務透明度、內部治理、信息管理上的系統性缺陷。對普通服務項目而言,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能影響不大,但針對公務用車維保服務來說,卻不可相提并論。因其涉及復雜的技術流程、配件質量管控以及安全責任追溯等方方面面,管理混亂的企業難以保障維保過程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容易誘發安全隱患。
具體來說,如果企業因地址異常而“失聯”,可能導致緊急維保響應延遲、質保服務無法履行,危及公務出行安全與效率;如“年報未報”則時常伴隨財務混亂、債務風險,在配件采購、技術投入、員工培訓等方面捉襟見肘,維保質量與安全標準難以保障;如果出現未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等“信息隱瞞”行為,則暴露其漠視法定責任、規避監管的傾向,在車輛維保中,同樣可能存在隱瞞使用不合格配件、簡化關鍵工序等高風險行為。機動車維保直接關系到車輛機械性能與行駛安全,屬于高風險技術服務領域。若企業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則該企業很有可能難以持續提供可靠安全的維保服務。
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有何必要性
降低采購風險,提高采購質量。當前對企業法定禁入情形(如嚴重違法失信)門檻較高。企業經營異常通常意味著其在經營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和服務質量。經營異常名錄作為中早期風險信號,可以幫助征集人或服務對象在“重大損害發生前”識別存在管理缺陷的企業,實現風險關口前移,降低采購風險。車輛維保質量直接關系到車輛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壽命,如果維修企業存在經營異常,可能導致維保質量不達標或服務不及時等問題。相反,擁有良好持續經營記錄的企業,通常在技術投入、人才儲備、流程管控上更具優勢,維保質量和時效性等方面將得到更好保障。
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優化市場環境。車輛維保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將經營異常名錄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可以提高市場準入門檻,淘汰信用不良的企業,向市場傳遞重視企業信用信息的信號,促使企業更加重視自身信用建設,規范經營行為。對信用良好的企業給予更多機會,對存在經營異常的企業進行適當限制,市場主體會更加重視信用管理,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從而推動整個市場環境的優化,促進市場從價格競爭向質量和信用競爭轉變,推動維保市場健康發展。
如何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一是明確法律依據與政策支持。今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經營主體失信信息分類指南》國家標準中,明確將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列為經營主體失信信息基本類別之一,為實施聯合懲戒提供統一數據基礎。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在政府采購等活動中,應當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第十一項也明確要求,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由此可見,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得到了上位法的支持,使其超越單純的自由裁量范疇,成為征集人或服務對象應履行的審慎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還賦予了征集人根據項目特點設定企業特定條件的權利。當項目涉及重大安全關切(如車輛運行安全、乘員人身安全)時,征集人設定旨在篩選具備持續、穩定、合規經營能力企業的條件,具有充分正當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征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應當提交的資格材料、資格審查方法和標準”等內容。據此,征集人可以根據這一規定,在征集文件中設置關于經營異常名錄的具體考量要求。
二是分情形、分階段、分梯度設置考量因素。筆者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四川政府采購網、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等平臺,隨機檢索查閱了四川、安徽等省共計30個車輛維修框架協議征集公告,發現只有安徽省靈某縣某機關、四川省南某縣某公司的車輛維保項目,將“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禁止入圍情形,項目比例占統計數據的6.7%。可見,在車輛維保服務框架協議采購中,對維保企業經營異常情況的考量很不充分。
根據維修市場和項目特點分情形設置考量因素。征集人應當通過市場調研等方式,充分了解本地車輛維保企業經營情況、市場培育情況以及維保服務質量等基本情況,綜合考慮將經營異常名錄作為資格條件,還是符合性審查內容,抑或是評分因素。如果本地特種車輛較多或維保企業較多,為充分競爭、保障安全,可以據此提出更高的要求,將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日前一段時間內(如1年)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作為“特殊資格條件”或符合性審查內容之一。如果一般公務用車維保項目或本地維保企業較少,可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重要評分因素(本文不討論車輛維保項目是否適用質量優先法),并在“履約能力”或“信譽”等評分項中設置明確分值權重(如3—6分),對被列入異常名錄的企業予以扣分,未被列入或已及時移出名錄的給予滿分或相應分數。
根據項目實施過程分階段設置考量因素。除了在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以及綜合評審階段,可以對企業經營異常情況進行考量外,還可以在入圍管理或合同履約階段進行考量。例如,可以在征集文件中明確約定:征集人或服務對象應當持續關注企業的經營狀況,對出現經營異常可能影響履約的企業,可以采取相應的諸如清退或不予授予合同等管理措施;在合同授予階段,采購人或服務對象應當從入圍供應商中選擇沒有經營異常的企業作為成交供應商并訂立采購合同。
根據經營異常情形分梯度設置考量因素。如果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評分因素,可以根據經營異常的具體情況設置不同的分值。如,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得滿分;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但已申請移出的扣一定分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未申請移出的扣較多分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存在嚴重問題的該項不得分。
有關注意事項及建議
——注意事項。一是注重時效性考量。應重點關注近2—3年的經營異常記錄,對已及時糾正且無新問題的企業,應給予糾偏機會,避免“一票否決”“罰大于過”。二是注重差異化評價。區分列入經營異常事由的嚴重程度。例如,“地址失聯”比“年報未報”可能對服務的連續性與及時性影響更直接,可在評分或資格設定上體現差異。三是明確信息核查渠道。應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官網實時查詢結果為準,確保信息權威、準確、及時。
——相關建議。一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經營異常名錄在政府采購中的法律地位和應用規范,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指南,指導征集人或服務對象規范應用經營異常名錄。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與查詢機制。加快建成政府采購信息平臺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等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與實時查詢。征集人或服務對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記錄企業的經營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為后續采購提供參考。
總之,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作為框架協議采購重要考量因素,絕非無謂增設入圍門檻,而是基于公務用車維保服務內在安全屬性與風險防控客觀需求的必然要求,是對相關法律法規立法精神的深化落實,也是推動政府采購從“程序合規”向“價值雙優”躍升的重要舉措。
(作者單位:四川省什邡市政府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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