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君:健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
本報訊 記者 梁爽 報道 在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提出《關于制定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維護采購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提案,希望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健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
李利君指出,目前,我國并行的《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引發了諸多沖突和問題,統一的采購法律秩序難以建立,從根本上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已非常必要。
李利君分析認為,兩法的主要沖突和問題主要表現在適用效力沖突、立法宗旨沖突、客體概念不明、政策目標沖突、主體定位不清、體例結構矛盾、信息發布媒介不統一、監督體制相異、法律責任不同等方面。總之,兩部法律調整的客體對象雖相同,但適用法律卻不一致,存在諸多沖突與缺陷,不僅使法律的權威受損,而且使監督不到位,領導干部干預招投標、招標人規避招投標、“中介不中”等問題難以根治,法律糾紛難以解決,公平公正統一的采購市場秩序難以建立等。
為此,李利君建議,按照構建我國系統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要求,借鑒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和WTO國際規則,結合國情,修改完善《政府采購法》,維護采購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要有嚴格的立法宗旨原則。根據政府采購的公共財政性質,應當堅持維護公共利益,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廉潔、誠實信用、有效監督、節儉、注重效益和防止利益沖突等宗旨原則,確保政府采購的透明和公正。
其次,明確政策功能目標。如支持結構調整、節能減排、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以增強政府采購對經濟社會的宏觀調控作用和功能等。
再其次,完善法律結構。除立法宗旨原則和政策功能外,《政府采購法》應當是包括實體內容和程序性規定在內的有機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如政府采購的適用范圍、政策目標、采購主體、采購方式及其操作程序(如公開和邀請招投標程序等)、采購合同、采購監督、法律責任的規定等。
最后,理順監、管、用關系。按照管辦分離、有效監督原則,明確政府(或公共資源)采購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政府采購全局和重大問題,獨立行使公共采購管理權,引入專門監督或第三方監督采購過程;明確行業管理與統一監督分離、單位只負責使用的關系等。
此外,李利君委員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建立納稅人權利救濟體制。如為了防止違法使用公共資金進行采購的行為,參照政府采購國際規則,可規定采購部門和監督機關有義務保證納稅人及時無償地獲取政府采購信息,納稅人可以對已涉嫌違法行為提出侵權訴訟等。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