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被投訴中提升自己
在采購機構從事政府采購工作,被質疑、投訴是避免不了的事情。只要操作規范、程序正確,被質疑、投訴不必害怕,也不必覺得丟臉。雖然在被質疑、投訴后總要花費許多時間和精力,心情也是不會好的,但與其在被質疑、投訴后叫苦連天、怨天尤人,不如用積極心態來對待,認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并不斷提升自己。
2009年10月筆者負責的移動警務終端項目,預算僅300萬元,共有7個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最低報價為:2067000元,最高報價為2984280元,算術平均價為2680040元,經專家評審,最終Z公司中標,其投標價為2640000元。結果公示后,X公司(報價最低者)進行了質疑,并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監管部門提出投訴。
雖然X公司提出的質疑、投訴理由很牽強,完全是因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誤讀或者說是未正確理解(當然,也可能他們已完全理解,只是沒有找到更好的投訴理由),經過幾個月的折騰,本項目最終被監管部門駁回投訴而告終。但經過這次投訴,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深思,并作為改進工作、提升自己的契機。
第一,政府采購是程序很嚴格、規范的一項工作,任何環節都必須認真對待。投訴人認為,在開標現場并沒有按照慣例對投標中要求的資格證明等進行檢查,以確定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根據以上內容,我方認為開標過程不合法。以上過程都有錄像錄音為證。實際上,對投標資格審查是不可能在開標現場進行的,如果是資格前審,則一般在投標報名時進行,而資格后審,則是在開標后進行。投訴人搬出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8號令)第五十四條來投訴,應該說這是投訴人未理解該規定或者說是對該規定的誤讀。雖然投訴理由不成立,但對經辦人來說,也是一個提醒,我們的工作必須規范、標準,如果當時在開標現場有什么不規范動作和言語,那不是給投訴人抓到把柄了。因為監督無處不在(例如投訴人說:“以上過程都有錄像錄音為證”),所以我們的工作必須慎之又慎,認真對待每個環節,并一定要規范,按相關法律、法規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第二,細節也不能放過。由于采購人在招標過程中未明確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樣機(實際上是溝通不充分,采購人是有這個要求的,但認為他們自己通知即可),所以在招標文件中也沒有明示要求投標人提供樣機。而在開標后,采購人口頭通知投標人必須提供樣機以供測試,這給投訴人落下口實。投訴人認為,用戶方非正式宣布需要交機器測試,沒有給予正式的收取樣機的通知。雖然政府采購法沒有明文規定提供樣機該由誰來通知,是否能要求投標人提供樣機、在什么時候提供等規定。所以該投訴理由也被否決了,但筆者認為,如果采購人需要投標人提供樣機進行測試,那么應該在招標文件中給予明示比較妥當。政府采購不能不拘小節。
第三,學無止境。筆者認為,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除了要熟悉、掌握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外,對所采購對象的相關知識也應了解,并最好要熟悉和掌握。在本案例中,投訴人認為,中標產品入網證核定產品為臺式產品,不符合關鍵性響應指標要求。因為我們本次需采購的是手持式,該理由似乎很充分,也差點接受投訴人意見,但經過仔細學習和向專業人士請教,得知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規定,目前對《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產品僅分為卡片和臺式兩種,而且在發證時,對非卡片設備,均歸入臺式,而本次采購的是手持式,當然只能歸入臺式一類了。所以中標產品的《進網許可證》是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雖然筆者是個專業技術人員,平時還算勤奮,比較注重學習,可這次差點被忽悠,此時,才真正體會到什么是學無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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