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條件已經成熟
本報記者 周黎潔
截至2011年底,我國網民總數已達5.05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38.3%。全國人大代表、九三學社安徽省委常委徐景龍和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總經理徐龍在兩會期間不約而同地呼吁為網絡信息安全立法。
徐景龍認為,目前網絡信息安全立法條件已經成熟。他還帶來了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安全法(草案)》。
現有法律作用有限
徐景龍在這份名為《制定網絡信息安全法》的建議中寫道:“網絡的飛速發展給傳統法律領域帶來挑戰,引發了一系列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一是網絡信息安全存在嚴重危機,網絡技術危機、文明危機、商業危機等呼喚立法。二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規范網絡行為、確保網絡安全作用有限。”
徐龍指出,在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中,基本法對信息安全的規定過于寬泛、不夠全面、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門規定則法律層級不高、結構不合理、內容分散、不成體系,而對個人信息安全的規定僅局限在刑事層面。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規范、統一、明確的信息安全法。
國際經驗值得借鑒
據了解,美國、俄羅斯、歐洲以及韓國、新加坡等已經出臺了相關發展戰略和法律法規,網絡和信息安全被普遍重視。尤其是美國,依托立法,將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融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圍繞網絡和信息安全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國家戰略。韓國實施網絡實名制時, 無論專家、業界還是媒體都希望通過實名制解決在論壇張貼謠言帖子、未成年人玩網絡游戲和黑客攻擊等問題。
徐景龍說,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完善的法律基礎是促進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條件。徐景龍在這份《關于盡快制定信息安全法的議案》中對各國在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情況進行了梳理,證明無論是美洲、歐盟還是亞洲,對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均十分重視。
信息安全立法從何處著手
徐龍提交的這份信息安全法萬字草案,從立法宗旨、適用范圍、信息安全概念、范圍、監管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制度、互聯網信息服務、電子交易安全、信息采集與利用、法律責任(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設計。
徐景龍建議說:“通過制定網絡信息安全法,明確網絡傳播主體,實行實名上網制度;明確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輿論和信息運營、發布、交流與傳播的主管由國家安全和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明確輿論和信息運營、發布、交流與傳播的禁止和限制行為,如利用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等;科學劃分責任主體,明確互聯網個人用戶在網絡上享有的權利與業務;明確建立違背網絡信息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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