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惠岳:采購合同應包含10大條款
《政府采購法》規定了政府采購合同為要式合同,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合同簽訂時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貨物品種、規格和數量。貨物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貨物的規格應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貨物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貨物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貨物的質量和包裝。合同中應規定貨物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貨物,應寫明具體條款;對貨物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分包方式履行規定。經采購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應明確總包和分包所承擔的責任。
4.貨物的價格和結算方式。合同中對貨物的價格的規定要具體,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5.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交貨期限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送貨、代運、自提)。
6.驗收辦法。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7.違約責任。簽約一方不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負民事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
8.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么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情況,都應在合同中予以規定。
9.糾紛處理方式。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在什么情況下、通過什么途徑解決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10.維護公共利益的規定。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政府采購中心)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