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不公平不準強制執行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規范辦理房屋征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新華網北京4月9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9日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關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踐運行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協調,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釋草案。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2年2月討論通過了這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在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著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導性,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范。
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司法解釋明確,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司法解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相關鏈接】
最高法院出臺房屋征收補償司法解釋 解讀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
規范辦理房屋征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規定》共計十一個條文,在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著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導性,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范。
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規定》明確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就申請機關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相關要求,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規定》還列舉了六項具體內容。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審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審查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就審查標準及不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和異議處理方式,《規定》明確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及司法建議,《規定》明確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新舊規定的銜接過渡問題,《規定》明確《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有關強制執行方式的規定精神辦理。
記者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關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踐運行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協調,起草并多次修改了該《規定》草案,其間多次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本院內設部門和下級法院的意見,得到了各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2年2月27日討論通過了該《規定》。(袁定波)
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強拆決定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該規定明確,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此外,規定還強調,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袁定波)
最高法關于辦理房屋征收補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2〕4號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二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并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六條 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七條 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九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條 《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精神辦理。
第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主題詞:法院工作強制執行征收補償規定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解讀房屋征收補償司法解釋
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稱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稱《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稱《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9日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為詳細了解《規定》的起草背景、主要特點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
出臺背景
記者:請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么要出臺這部司法解釋?起草和出臺這部司法解釋經歷了哪些程序?
負責人:房屋征收與補償是事關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強制法》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稱征收補償決定)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辦理有關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強制執行方式、新舊規定的銜接等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規定》的頒布實施,正是人民法院凝聚各方共識、貫徹執行《行政強制法》和《條例》的具體舉措。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人民法院主動服務大局、回應社會關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有效解決現實工作難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和改革執行方式、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的需要。《規定》的實施,有利于從制度上理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秩序,促進《行政強制法》和《條例》的正確施行,防范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一年多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關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踐運行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協調,起草并多次修改了《規定》草案,其間多次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本院內設部門和下級法院的意見,得到了各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2年2月27日討論通過了《規定》。
主要特點
記者:請問《規定》的主要特點是什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么?有沒有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經驗?
負責人:《規定》從程序到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作出了具體規范,其主要特點有三:
一是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首先,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其次,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這些機制的設置與執行,對于切實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體現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復協商后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時,在個別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以依照《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應當說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與《條例》關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義在于實現“裁執分離”接受司法監督,后者的意義在于經司法審查確認后明確具體實施方式。這種模式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也有利于征收補償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實現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權益的統一。
三是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規定》的主旨與《行政強制法》、《條例》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共同構成房屋征收補償領域有中國特色的非訴強制執行制度。如《規定》將《條例》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要件;將違反《條例》中的“公平補償”原則、《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目的”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程序正當”原則,規定為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要件和標準,便于加強監督,有利于征收補償工作穩妥進行。《規定》還立足國情、博采眾長,在強制執行方式上借鑒吸收了許多國家所采取的由法院審查、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做法和經驗。
主要內容
記者:請問《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負責人:《規定》著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導性,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多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就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規定》第一條明確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就申請機關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相關要求,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規定》第二條還列舉了六項具體內容。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規定》第三條明確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審查期限、裁定形式和審查方式,《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就審查標準及不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和異議處理方式,《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及司法建議,《規定》第八條明確了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規定》第九條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新舊規定的銜接過渡問題,《規定》第十條明確了《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第九條有關強制執行方式的規定精神辦理。
總之,《規定》的出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人民法院辦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強制執行案件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回應了在案件受理、審查和執行中亟待解決的實踐性問題,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化解房屋征收與補償領域的突出矛盾,也有利于規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和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對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必將發揮積極作用。(袁定波)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