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機電產品采購之惑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該如何對進口機電產品采購實施監管?這類采購是否只能交由具有國際招標資質的代理機構辦理?----
進口機電產品采購之惑
本報記者 張靜遠
“我們省的商務廳認為,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機電類進口產品應當實行國際招標,走國際招標的程序。認為一些地方將進口機電類產品的采購委托采購中心來做,不符合相關規定。我們想知道關于這一類項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該如何執行監管職責?采購中心能不能代理這類采購?”這是《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近日接到的一個電話咨詢內容。
這一電話咨詢提到的問題,實際上是關于財政部2007年印發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文)與商務部2004年印發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13號令)有關規定之間的關系。《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行。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
令這位讀者在實際操作中舉棋不定的是:上述兩個規章的有關規定,是否意味著在政府采購機電類進口產品的采購中,采購人單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可以全程“不搭理”財政部門?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完全置之事外,而把監管權交給商務部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否真的無權代理此類項目?記者就此問題對業內人士進行了采訪。
進口產品采購必須先走財政審批
“事實上,不走政府采購監管這一關,意味著財政性資金撥不出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采購中心負責人如此告訴記者,依他之見,監管工作中的這兩個部門,并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更有可能是上下游關系。
據該采購中心負責人理解,商務部公布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目錄》,要求目錄中的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依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有關要求,采購人單位持財政部門下發的批準進口產品采購的函,向商務部門提出國際招標申請,并接受其監督。也就是說,沒有財政部門下發的函,商務部門是不會接受這類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國際招標的項目的。
如果所采購的產品不在該目錄中,可以依據具體規定判定究竟是否接受商務部門的監督進行國際招標。如不進行國際招標,仍在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監管下進行采購。據介紹,不在該目錄中的產品,一般都列入《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目錄》或《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屬于前者的多在政府采購部門的監管下進行采購;屬于后者的,應駁回進口采購需求。另外,商務部第13號令第9條規定了7種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的情形,與政府采購關聯較大的應該是“單次采購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下的”之規定。
按照這位負責人的理解,有關進口機電產品采購的流程應當是:采購人單位按照財庫【2007】119號文的要求,將進口產品采購需求上報同級采購監管部門進行審批,如果該進口產品是機電產品,屬于財政部、商務部相關規定要求進行國際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建議采購人單位將該項目交由商務部門相關機構進行處理,走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程序;如果是屬于《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目錄》中的項目,則是可以自行招標的項目,需向商務部門申明,并接受機電辦與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共同監督。
集采機構可采購部分進口機電產品
那么再回到本文開篇提到的問題:沒有國際招標資質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否能夠代理此類進口產品項目?
依據相關規定,事業單位性質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不在采購代理機構資質管理范疇之內。那么當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與《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目錄》、《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目錄》產品相交叉時,該如何處理?
中國機械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的李杭向記者介紹,我國加入WTO以來,一部分登記在冊的產品允許自動進口,被列入《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目錄》,采購目錄中的產品時只需進行國內招標即可。這時,不能申請國際招標資質的集采機構便可通過國內招標采購這類產品。
此外,李杭還向記者介紹了集采目錄之外、《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目錄》之內的產品的采購流程,即:采購人單位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出進口產品采購需求,政采監管部門向采購人單位開具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的函。采購人單位持該函向商務部門提出國際招標申請,接受商務部門的監督。采購完成后,采購人單位與中標供應商共同出具加蓋公章的相關文件為中標產品申請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即所謂的“機電證”。
【延伸閱讀】
王坤鵬:政府采購中進口產品和國際招標間的實踐關系
財政部《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和《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建立了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管理制度體系,并要求“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行”,筆者試圖對政府采購中進口產品和國際招標間的實踐關系作一個分析。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2004年13號令)第8條規定了6類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的電產品,如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等。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9條又作了一些可以不進行國際招標的例外情形,其中和政府采購關系較大的應該是第(四)款:一次采購產品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商務系統依海關HS編碼體系,將進口產品劃分為機電產品和非機電產品兩類,在機電產品中又有一部分屬于“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即俗稱的需辦理“機電證”產品),這部分產品只有履行過國際招標程序才能向商務等部門申請“機電證”,然后才能夠經過海關驗放入境。
經比對海關HS編碼,筆者認為全國各地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中應當有相當數量的進口產品屬于機電產品范疇,但實際操作中一般只有屬于“機電證”的進口產品才履行國際招標程序,不需要“機電證”的進口產品往往都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招標采購,個人分析認為主要有如下幾點原因:
一是要進行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必須具有商務部門認定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資質”。該資質申請門檻較高,目前江蘇省只有九家大型代理機構有此資質,集中采購機構暫時無法獲取。
二是招標代理機構收費而集中采購機構大都免費服務,因此有不少采購人為節約財政資金而更愿意選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三是政府采購編碼體系和海關HS編碼不統一也不銜接,這一重大基礎性工作完成之前,難以認定哪些政府采購項目屬于機電產品。因此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都是依政府采購編碼體系及集中采購目錄接受委托并實施采購。
因此,如果想在政府采購中真正落實“涉及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行”要求,首先應做好政府采購編碼體系和海關HS編碼的統一與銜接,從而可以清楚界定進口機電產品的范疇;其次我國正處于GPA談判期間,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更應綜合考慮國家談判出價的大背景和要求。(作者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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