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在澳大利亞投標被拒依據荒唐
針對華為近期在澳大利亞投標被拒一事,政府采購業(yè)內專家認為——
華為在澳投標被拒依據荒唐
本報訊 記者賈璐報道 針對華為在澳大利亞投標被拒一事,政府采購業(yè)內專家表示此事件依據荒唐、影響惡劣,并希望我國政府采購能從中汲取教訓。
據《澳大利亞金融評論報》和天空衛(wèi)視澳大利亞新聞臺日前報道,澳大利亞政府以“華為總裁任正非曾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且從不接受媒體采訪”因而擔心來自中國的網絡攻擊為由,禁止華為澳大利亞公司對數十億澳元的全國寬帶網設備項目進行投標。對此,記者采訪了國內政府采購專家。
西北政法大學歐洲法研究中心主任楊蔚林表示,澳大利亞政府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履歷作為衡量企業(yè)資質的依據十分荒唐。同時,以曾經服兵役為理由在法理上也難以成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劉小川則認為,華為在澳投標被拒將產生很大的不良影響。其一,這是澳大利亞政府對國際法的肆意踐踏;其二,西方國家一貫倡導自由貿易、自由投資,澳國此種做法將極大影響兩國雙邊關系。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研究所所長于安教授就此事表示,從法律上說,最惠國待遇是評價這個案件的一個準則。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是一個違反國際貿易基本準則的行為。中國有理由進行譴責乃至進行貿易報復。對此,對外經貿大學國際招投標與政府采購研究中心副主任屠新泉持同樣觀點:“中國政府應以最強烈的方式提出抗議,實施‘反制’或‘報復’措施,以維護我國的對外經貿環(huán)境。”
于安認為,此事件對于我國政府采購的啟示在于,應當對類似爭議的發(fā)生未雨綢繆。在敏感的電子通信類國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貨物供應方面,應當對外國或者境外的供應商資格的條件和審查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或者依法在招標文件中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作出明確規(guī)定。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也表示,我國政府采購目前的實際情況恰恰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國家安全關注不夠,因而此事對我國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借鑒意義在于,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進一步提高對國家安全的關注。
劉小川建議,今后,我國政府應當對國內企業(yè)和海外投資企業(yè)開展政府采購知識及國際法的普及宣傳。中國企業(yè)目前在海外參與政府采購已經具備一定的競爭能力,我國政府應加快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進程,為優(yōu)秀企業(yè)參加海外政府采購創(chuàng)造條件。
另據悉,中國商務部部長陳德銘日前在澳大利亞首都堪培拉與澳貿易和競爭力部長埃默森會談時指出,中方高度關注華為公司被拒參與澳國家寬帶網項目投標一事。澳方做此決定有失公平,難以令人信服,中方敦促澳方按照中澳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在澳中國企業(yè)提供最惠國待遇,保證其平等參與相關經營活動的權利。
【熱點專家談】
澳禁止華為投標是否站得住腳
近日,據《澳大利亞金融評論報》和天空衛(wèi)視澳大利亞新聞臺報道,澳大利亞政府以擔心國家安全為由,禁止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對數十億澳元的全國寬帶網設備項目進行投標。該消息傳出后,引發(fā)了各界的關注。那么,澳大利亞此舉是否站得住腳?本報特邀政府采購部分業(yè)內專家進行探討。
于安(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研究所所長、教授):
從法律上說,最惠國待遇是評價華為在澳投標被拒事件的一個準則。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如果類似條件的其他外國供應商在澳大利亞取得了投標的資格,那么我國的企業(yè)也應當取得投標的資格,否則就構成對我國企業(yè)的歧視。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是一個違反國際貿易基本準則的行為,對于一個貿易伙伴來說是不能接受的。中國有理由進行譴責乃至進行貿易報復。
該事件對于我國的啟示意義在于,應當對類似爭議的發(fā)生未雨綢繆。在敏感的電子通信類、國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貨物供應方面,應當對外國或者境外的供應商資格的條件和審查程序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或者依法在招標文件中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的意思,是指對于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盡可能作出規(guī)定;不能或者無法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規(guī)定程序由相關機構進行現場裁量。
劉小川(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從現有資料來看,首先,澳大利亞政府拒絕華為投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由于中國還沒有加入GPA,如果是中國國內公司參加澳大利亞政府采購被拒絕,那么情有可原。但是此次參加澳大利亞政府采購的是華為澳大利亞公司,屬于澳大利亞國內的公司,澳大利亞政府拒絕這家公司投標缺乏法律依據。其次,澳大利亞以“華為總裁任正非曾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人,并且他從不接受媒體采訪”這種借口拒絕華為,實在荒唐。華為的董事長只是退役軍人,而國際上甚至有前政府高官從事商務活動的先例,比如英國前首相布萊爾退休后作為企業(yè)高管,也來上海參加過寶鋼的活動。卸任后的政府高官都能自由從事商務活動,更何況是退役軍人呢?另外,“不接受媒體采訪”,只能說是企業(yè)高管個人風格問題,作為拒絕理由缺乏立足點。
這件事將產生很大的不良影響。其一,這是澳大利亞政府對國際法的踐踏。其二,西方國家倡導自由貿易、自由投資,澳大利亞政府的這種做法,極大破壞了中澳雙方的自由貿易,同時影響兩國雙邊關系。
我認為,不管是我國政府,還是華為自身,都應當根據國際法律和自身權益,對此事積極應對。第一,華為應當起訴澳大利亞政府,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第二,我國政府應當積極表明態(tài)度,積極維護貿易自由。第三,我國政府應當采取貿易報復等應對措施,否則這樣的先例一出,別的國家勢必紛紛效仿,對我國的長遠經貿發(fā)展有害。
至于這個事件對我國政府采購工作的啟示,我認為有以下3點:第一,我國政府應當對國內企業(yè)和海外投資企業(yè)開展政府采購知識及國際法的普及宣傳。第二,可以看到,中國企業(yè)現在在海外參與政府采購有一定的競爭能力,所以我國政府應當加快GPA談判進程,為有能力的企業(yè)參加海外政府采購創(chuàng)造條件。第三,我國政府應當研究應急措施,對外國企業(yè)在我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及我國企業(yè)在國外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問題能夠積極應對。
楊蔚林(西北政法大學歐洲法研究中心主任):
澳大利亞禁止華為投標事件依據荒唐、影響惡劣。首先國際經濟交往中即使是最為嚴重的明顯帶有歧視性的直接壁壘,也不過是通過專門的國內法針對外國服務者予以限制性規(guī)定。例如禁止或限制外國人在該國從事某一行業(yè)。而本事件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履歷作為衡量企業(yè)資質的依據,實屬開了“滑天下之大稽”的先例。其次,以曾經服兵役為理由不僅在法理上不能成立,而且在道德上具有反動意義,因為服兵役屬于國民的法定義務。因此,這種實在沒有借口的借口屬于法律上所說的任意裁量,其惡劣之處在于“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對于我國政府采購的發(fā)展而言,我認為積極吸引外資是我國的基本政策,公平對待投標人是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原則。提高政府采購的質量,體現于采購程序各個方面,其主要目標之一的物有所值則以經濟上的充分競爭為前提,其公平待遇原則亦應當落實在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方面,通常包括資金、技術、從業(yè)經驗等。該事件對我們的啟示是,制定上述所有要求必須以不得構成歧視為原則,否則必然構成保護主義,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屠新泉(對外經貿大學國際招投標與政府采購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認為,澳大利亞政府的這種做法是比較過分的,必將傷害到雙方未來的經貿關系。
澳方禁止華為投標的理由牽強,難以令人信服;況且華為投標的項目只不過是公眾互聯網,并不涉及國家安全。澳方做此決定有失公平。我認為,中國政府應以最強烈的方式提出抗議,實施反制或報復措施,以維護我國的對外經貿環(huán)境。
羌建新(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
我認為,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禁止外國供應商準入措施是合理的。但是如何界定國家安全?華為投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兩個問題則應當斟酌。從現有資料來看,我認為澳大利亞政府作出這樣的決定依據不足,有失偏頗。
從我國來看,國家安全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仍是薄弱環(huán)節(jié),因而此事對我國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借鑒意義在于,政府采購部門和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進一步提高對國家安全的關注。(本報記者 賈璐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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