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建立應急采購長效保障機制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 通訊員李中報道 圍繞一個“急”字,甘肅省對省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含政府部門獲得的捐贈資金)進行應急采購的行為作出了明文規定,以建立應急采購的長效保障機制。
據介紹,今年舟曲特大泥石流救災工作結束后,該省立即對應急采購工作中的具體情況進行了研究。例如,如何兼顧規范應急采購行為和提高采購效率,如何保障各項應急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采購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等。為此,甘肅省財政廳、省監察廳和省審計廳在前不久出臺的《關于加強全省境內泥石流救災政府采購管理的緊急通知》的基礎上,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該省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聯合出臺了《甘肅省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圍繞一個‘急’字對應急項目的采購工作提出了要求。”甘肅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道,應急采購需要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特事特辦,減少環節;提高效率,保證質量;規范運作,加強監管;嚴控價格,就近采購的原則。
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辦法》明確規定,應急采購實行以自行采購為主的組織形式。采購人需緊急采購的,應寫出書面報告,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自行組織采購。對確屬特別緊急,來不及逐級報告的項目,相關部門可先行采購,事后備案。財政部門收到采購人報送的緊急采購計劃,應立即審核并給出答復。
對于在應急采購中,采購人如何選擇供應商的問題上,《辦法》明確指出,采購人可以按照以下3項原則確定供應商范圍,即優先選擇曾經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且履約良好的企業、可從應急采購供應商庫中選擇供應商、原則上應選擇3家以上供應商進行詢價。《通知》要求,對于選中的供應商,采購當事人應及時簽訂、履行采購合同,并組織驗收工作。采購人要及時支付采購資金,不得拖延。
而對于供應商的行為,《辦法》也明確指出,應急采購過程中,相關供應商應認真履行應急采購合同,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不得高于應急事件發生以前的價格水平。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3年內不得進入甘肅省政府采購市場。
此外,《辦法》明確了應急采購所包括的范圍,即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需緊急采購的項目;因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經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認定的其他應急事件需緊急采購的項目。同時,《通知》要求,采購人在實施應急采購活動中,要以保證國家利益、人民群眾利益和捐贈人的意愿為宗旨,充分考慮災區救災和恢復重建等的實際需要,合理規劃,公平、公正地組織開展采購活動。應急采購活動完成10日內,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供應商名稱、品種、數量、價格等結果,必須在“甘肅政府采購網”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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