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采購人被判賠21萬元
本報訊 據《法制日報》報道,歷經近3年的“訴訟長跑”之后,南京市玄武區法院近日送達一審判決:原政府采購合同終止履行,被告江蘇省檔案局支付原告賠償金211421元。
2007年3月,江蘇省檔案局就館藏錄像檔案“歷史錄像原帶修復”項目第一期28萬分鐘搶救計劃委托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向全國公開招標。南京盛博數字映像傳播有限公司中標。2007年5月17日,雙方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專用條款)》。之后開始了對這些珍貴影像資料存在的信號、色彩、聲音失真問題進行數字化轉化工作。
但項目實施不到2個月,江蘇省檔案局突然停止向原告提供待數字化加工的錄像原帶,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在采購中心召集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盛博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將江蘇省檔案局告上了法庭。
原告訴稱,為完成此項目,公司配置了4條數字化加工線,從國外進口了20多萬元的零配件,所需的數字化載體光盤已全部采購到位,并配備動員了全部技術力量和維修保障力量。與此同時,還放棄了多部電視專題片的拍攝訂單和其他單位聲像檔案數字化的項目。被告單方中止合同的履行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賠償停工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利潤損失350700元、給付逾期提供被修復錄像帶的違約金976626元等3項訴訟請求。
被告江蘇省檔案局答辯認為,合同是經政府采購中心招標后簽訂的,應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且該解除權的行使無需附帶任何條件,更不以對方根本違約為前提,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訴訟中,原告認為所涉合同性質為政府采購合同,而非普通的承攬合同,要求按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繼續全面履行。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合同屬承攬合同,被告委托采購中心通過集中采購的方式確定服務供應商,在合同相對人的選擇和合同簽訂的方式、程序上采用了《政府采購法》,但并沒有使合同在性質上發生變化。但一審法院認為應優先適用《政府采購法》的“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規定,被告擅自停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此外,由于被告在審理中表示除已修復完畢及另外的1820盤約65520分鐘錄像帶外,再無其他錄像帶可供原告修復、轉化,法院認為合同已無繼續全面履行的條件,沒有支持原告繼續全面履行合同的請求。
對于雙方爭議的損失問題,法院采信了原告編制并于投標時提供的2006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的內容,確定應以被告拒絕履行部分合同的價款為損失計算基礎,以24.23%利潤率為確定原告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比例,判決對政府采購合同中確定的28萬分鐘外,尚未履行的19萬多分鐘的可得利益211421元由被告予以賠償。
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記者表示,對合同性質等判決內容不服,已經上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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