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青:新條件 新認識
◎ 文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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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青
五礦國際招標有限責任公司山東項目部總工程師
對代理機構來講,修訂后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61號令”)與31號令相比,最大的修改是認定的“方式”,即: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由“審批”和“確認”資格2種方式改為全部采用“審批”方式。規定相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代理政府采購中的工程招標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如需代理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業務,可以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并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辦法的規定實施 。
61號令對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做出了相應的修改,比較嚴謹的改動是將原“專業”人員的相關要求,改為“專職”人員(第16條第(七)款),一字之差的區別是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人員組織結構確定清楚了。
31號令實施后遇到一個現實問題,即代理的項目與有股權關系或有其他各種關系的供應商參與的問題。由于與代理機構有某種關系的人參與采購項目而不能顯示公平是直接違背采購原則的,各種《政府采購法》配套文件中又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發生了一些違背公允的事情,在多年來的投訴案例中占有很大的比例。61號令在修訂時關注到了這一點,并在文件中明確規定(第10條)。筆者認為,這個新規定十分有必要。
61號令第19條規定,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后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這條規定是與其他代理機構資質認定辦法不同的新的法律要件認定方法,符合國際慣例。在我國現行管理體系下,一家代理機構有多個代理資質是很現實的事情,每年的年審以及申報是一個繁雜、瑣碎、勞心費力的工作,往往規定的年限一到,各種證書原件全部找來,這個部門要審,那個部門要看,搬來拿去很不方便。如果采用這種認證方法確實為代理機構提供了方便,但是必須是各行業監管機構共同實施方可湊效。政府采購資質認定采用此方法也是開了一個先例,很值得提倡。如果工程類、國際招標類、中央投資項目類都認可了公證過的報審資料,那么,將減輕代理機構的諸多麻煩。
由于代理機構開展業務和發展的需要,在各地成立分公司、子公司或項目部的代理機構很多,而民事責任的承擔在我國《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公司法》第14條規定,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有一個被大家忽略的民事責任人的問題。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所以,它的民事責任與母公司等同,那么,在人員構成上當然應該具備相應能力,這與成立分公司是一個根本的區別。對此,61號令規定,在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時,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可見,由于承擔的責任不同,一個獨立法人資格或2個獨立法人資格在人員要求上也應該是不相同的。
此外,監督機構由原來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改為縣級以上。這個改動是比較實際的,是順應發展的,是與時俱進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管全省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是不現實的。
61號令第43條規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個月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31號令則只有“予以撤銷,并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規定。61號令在這其中的法律認定的尺度似乎還有些模糊:達到什么程度是“警告”?什么程度是“暫停”?什么情況下才能“取消資格”?這些較難把握,結果會不會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呢?此外,本條第(七)款規定與31號令相比要明確多了,將應受處罰的情形歸總成幾條比較便于分解和對號入座。
對與61號令,有一點筆者感覺需要商榷,即過去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是否具備開標場地是沒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購法》頒布后,各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其開標地點各自做出些規定,例如在各地設立的政府采購交易中心(不是政府職能部門的集中采購中心,而是一個采購交易市場),或與建設行政管理機構共用一個交易市場,要求開標應進入交易市場(各地名稱不同)等。因為市場中具備開標廳及監控設備,有了這樣一個平臺,無論是哪家代理機構承攬采購業務,均需到交易市場進行開標、評標活動,這樣代理機構就不需要具備自己的開標廳及監控設施了。那么,是由代理機構自己配備開標廳、監控設備,還是各地建立一個政府采購平臺,或在當地政府的引導下由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聯合建立統一的采購市場?到底哪種方式更加便于監督管理呢?依筆者看,還是在當地政府引導下各行政監督機構建立統一的采購平臺比較實用、便于統一管理還節約社會成本。尤其是縣、市級,完全可以建立一個統一的采購交易中心,所有《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約束下的項目都可以進入一個平臺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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