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你如何保證履約能力?
【讀者來信】
《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
《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3款規定,供應商應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請問在一些允許代理商投標的IT類產品采購中,采購單位該如何讓代理商符合這款規定?代理商本身并不參與生產,何來所謂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目前,我們的做法是:在大額采購中,要求代理商提供生產商出具的投標授權函。我的疑惑是:這樣的授權函是否真能代表代理商的履約能力?除此之外還有別的辦法嗎?作為采購單位,我們實在難以支持這種授權方式。因為授權函由生產方提供,授權的過程其實是生產商依據采購總額重新定價的過程。很可能會出現生產方與代理商聯合掌控了市場主動權而讓采購方陷入被動的情況。(湖北省一位采購工作者)
本報記者 張靜遠
代理商們投標時如何證明自己能夠完全履約?生產商向代理商提供的授權證明是否能夠切實保證其履約能力?沒有獲得授權的代理商是否就一定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日前,本報編輯部收到的一封讀者來信就代理商如何保證履約能力的問題提出了疑慮。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業內人士和相關專家。
三大檢驗鎖定履約能力
“目前,政府采購供應商大致分為生產商和代理商兩類。關于前者對《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3款的體現,爭議不大,但后者牽扯到授權問題,業內時有爭議。”安徽一家招投標代理公司的顧姓專家對記者說,該類問題在IT采購領域較為普遍。
中國機械招標公司的李杭向記者詳細介紹了其公司關于代理商供貨時需檢驗的三大資質證明:“一是基本證件,包括營業許可證、納稅證明等,特殊行業如醫療衛生行業需出具專門的生產許可證;二是實體證明,即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三是授權證明,代理商需提供相關授權文件證明其貨源的合法性。”
對于第二點要求,上述顧姓專家特別補充到,《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3款要求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其立法目的之一是:通過明確供應商準入政府采購市場具備的相應資格,來保證采購活動的效率和質量。“但是該規定對于代理商與生產商可不是一回事。”顧姓專家舉例說:“例如服裝采購,中標的廠家必須有足夠的制衣設備和服裝生產技術人員,以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任務。而如果是代理商參加投標,對其實體要求則是服裝倉儲能力及運送能力。”也就是說針對生產商和代理商,體現法律第22條第3款的具體要求是不一樣的。不僅如此,從實踐來看,不同行業之間體現該款要求的差異也非常大。如對IT經銷商、服裝經銷商和圖書發行商的具體要求各自是一套體系,也就是說采購人需要結合行業特性來明確代理商投標資格條件的具體內容。
就李杭提到的第三點,據記者了解,在實踐操作中,這種證明一般是通過授權來實現的。貴州愛諾信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產品經理陶登華表示,大型項目中采購人一般都會提出要求代理商授權。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肯定了采購人的這項權利:“一些采購人將授權證明作為法定要求來行使,以此保證其貨源正當;一些采購人認為法律并未要求代理商必須出具授權函,他們依據項目詳情,要求代理商出具項目授權函,則是行使采購人可提出特殊要求的權利。”
不要授權行不行?
無疑,《政府采購法》沒有強制要求授權,那么不具授權的代理商能不能參加采購活動?不要授權,少了一道門檻,不就接納了更多供應商參與競爭了嗎?
一位代理機構老總的回答是:無授權采購,難!“市場風云變幻,代理商不見得能保證大批量貨物能及時到位。代理商向生產商申請授權函的過程也是其尋找生產商供貨支持的過程。更何況沒有授權就少了一份判斷貨源合法性的有力證明。”采購人小郭對上述觀點表示支持:“從我們采購單位的角度講,授權函意味著廠家支持該代理商參加此次投標,代理商中標后其配貨、物流都能得到廠家的支持,其履約能力進一步得到保障。在大額招標項目中,我們經常要求代理商出具授權函。”
那么,除了授權,是否還有其他方式能證明代理商貨源合法、供貨能力充足?一位集采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代理的項目中,很多都沒有要求授權函,“我們通過在招標文件中細化貨物庫存、物流水平等各方面具體要求來保證經銷商的供貨能力。”
“但是有兩類項目除外:一是走國際招標程序的政府采購項目,二是涉及工程招標的貨物類采購,這兩類采購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對授權函的規定。”河南省機電設備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云建剛提醒道。(實習生程紅琳對此文亦有貢獻)
【鏈接】授權函能否“四兩撥千斤”?
據了解,生產商對經銷商的授權包括兩類,一是針對某一產品的長期授權,即產品代理權,一是針對某一項目的單次投標授權,即投標授權函。有律師認為,兩類授權都可以證明該供應商貨源合法,在招標文件未作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都應當得到認可。
問題是,既然代理商已經有了產品代理權,為什么還要“無事生非”地再去申請投標授權函?授權函是否會成為生產商聯合代理商與采購人博弈的砝碼?這是讀者來信中提到的另一個問題:在生產商對代理商進行投標授權過程中,其是否會掌控價格主動權,對項目的最終結果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而采購人則可能因此陷入被動?
代理商陶登華介紹的授權函申請流程似乎從某種意義上印證了這種猜測:“一般申請授權函的都是某一產品的長期代理商。我們獲得標訊后,向生產商提交申請書說明此次招標情況。生產商據此給出底價。我們依據自己的成本在底價基礎上適度加價,生成投標價格。”
那么,為什么很多采購人單位還是習慣于向代理商索取授權函,而生產商也樂于一次次對代理商進行授權呢?某代理機構老總告訴記者,這個問題要放在“生產—供貨”的產業鏈中看。就該產業鏈而言,單次授權的意義在于:其一,維護經銷代理行業的規矩,防止跨區域串貨;其二,通過對代理商的運營能力把關來保證采購成果,維護廠家信譽。這位老總認為,要擺脫所謂的生產商“控制價格”現象,核心是引入品牌競爭。“競爭的焦點還是在產品性能與成本層面。只要采購人提出的采購需求沒有傾向性,且采購環節能夠保證公平競爭,就不怕供應商相互抬價。”
一些采購人單位表示,要求授權函的情形多發生在公開招標中。在單一來源采購中,廠家授權行為的確會導致報價被控制的結果,因此采購人一般會通過其他方式來保證經銷商的供貨能力。(張靜遠 程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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