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6月1日施行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報道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第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各等級資質申請門檻均有提高,資質申請、等級晉升程序調整較大。
《管理辦法》共6章33條,包括總則、資格申請及審定、資格核驗、國際招標機構變更、法律責任及附則等。與原辦法相比較,《管理辦法》提高了資質申請門檻,改良了資質申請程序,改年度資格審核為2年一次,明確了機構變更程序,細化了各方的法律責任。
提高招標機構資質申請門檻是《管理辦法》最受業界關注的變化之一。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等級依然分甲級、乙級和預乙級三級。《管理辦法》對預乙級資質申請提出了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的新要求;預乙級升乙級的條件,除了要求2年累計國際招標中標金額達到1億美元或2年累計完成國際招標項目包達到80個(原規定為年度招標業績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外,還要求該類企業注冊資金需提高到800萬元人民幣。
而在資格核驗中,《管理辦法》規定對資質檢驗實行中標金額、完成項目包、所在地區同類項目外貿額度百分比的“三軌”核驗,代理機構只需達標3項中的任意一項要求即可通過檢驗。由于資格核驗從1年變為2年,因此招標機構2年內要求完成的額度基本上是原辦法要求的1年內完成額度的兩倍。
此外,與原辦法相比較,招標機構資質申請、等級晉升程序調整較大。《管理辦法》規定,初次申請國際招標資格的企業(以下稱“申請人”)只能申請預乙級國際招標資格,實行2年申請1次,申請時間為申請年的上半年。并規定申請人可在申請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門機電辦報送申請材料,地方、部門機電辦應當自申請截止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初步審核決定,并將初步審核意見及初步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規作出是否授予申請人國際招標資格的決定。
《管理辦法》將原辦法中的“責罰”一章改為“法律責任”,并特別提出了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國際招標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中國境內從事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的資格管理適用《管理辦法》。于2005年3月施行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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