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次開展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今后,青海省政府采購項目將不再由集中采購機構獨自承擔。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的規定,青海省財政廳于日前下發《關于青海省開展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符合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條件、且有意愿承擔青海省政府采購業務代理的中介機構進行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這是我省自開展政府采購工作以來,首次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青海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藺華藏表示,青海省的政府采購項目之前基本都由青海省政府采購中心操作。多年來,青海省各級財政部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大力開展政府采購擴面增量工作。隨著采購范圍日益拓展以及采購規模的快速增長,采購中心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難以滿足政府采購日常工作的需要。因此,青海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此次對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將該省政府采購代理市場向社會代理機構開放,以此分擔采購中心的工作壓力,提升該省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率。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采購中蘊含的一些矛盾。
為方便申請資格認定的代理機構,減輕其前期準備的工作量,做好此次乙級代理機構認定工作,《通知》對母、子公司同時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材料等問題做了特別說明。其中明確要求,母公司與子公司法人代表相同時,只能由其中一個法人公司提出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母公司與子公司法人代表不相同時,則可以分別提出資格申請,并且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能相同。《通知》還提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可以用加蓋社保機構公章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銀行繳款復印件或加蓋社保機構公章的公司員工社保花名冊代替。
據了解,為了便于集中辦理資格認定工作,《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擔青海省政府采購業務代理的中介機構應在6月30日前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由青海省財政廳統一受理,過期則采取隨時申請、隨時認定的方式進行。
“預計在7月份,我們將對這些提出申請的代理機構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現在正要求他們填報參加政府采購培訓的從業人員名單。”藺華藏告訴記者,希望通過這次培訓,讓這些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盡可能地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及操作流程,使其在將來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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