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頒布十周年特刊】政府采購步入法制化軌道
2002年6月29日下午3:00,在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李鵬的主持下,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以117票(實到人數121人,反對2票,棄權2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表決議程后,李鵬委員長在講話時說,本次會議通過的政府采購法,從法律制度上確立了新的公共資金管理使用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共資金使用效率,節省開支,避免浪費。
《政府采購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活動全面步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時任《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主編顏曉巖在表決現場見證了這一激動人心的歷史時刻,并在第一時間發回報道。
全國人大財經委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政府采購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正式啟動。圖為立法期間,遲海濱(財政部原副部長、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巨家仁(時任全國人大財經委辦公室主任)、姚勝(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預決算審查室主任)、王家林(時任財政部條法司巡視員)等人開展政府采購考察和調研。
10年來,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購法》為統領、部門規章為依托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框架體系。
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各類政府采購規章制度9萬多個。其中,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40多個規章制度;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制度辦法90591個,其中,中央單位8621個,地方81970個,其中省級10460個,市級20361個,縣級51149個。
2010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11年1月,《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實施。3月,《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辦法》實施。2012年3月,實施10余年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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