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相關負責人解讀《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
本報記者 周黎潔 通訊員 張旭東
即將于9月1日實行的《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浙財采監[2012]18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及處理實踐中時常遇到的一些法規政策不夠明確、認識不夠統一的典型問題作出規定,令業界印象深刻。然而,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采訪時,談的最多的則是《辦法》所體現的質疑處理遵循的三大核心價值理念。這似乎再次印證,技術層面的每一次突破,背后往往有著強大的理念支撐。
“開門”收質疑
“開門”收質疑,最大程度地保護供應商的質疑權,是《辦法》體現的第一大核心價值理念。
細讀《辦法》,從質疑資格、時限、方式和處理等多個條款規定為供應商質疑大開方便之門。如《辦法》允許委托質疑、允許對質疑書進行修改補正、要求書面告知質疑人不予處理的理由、允許供應商在質疑無故受拒后直接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等。“一般情況下,對采購結果的質疑,質疑時限自采購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但《辦法》進一步規定,如果采購組織機構沒有將采購結果書面通知供應商,那么質疑時限自供應商實際知道采購結果之日起計算。此外,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不當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可以在采購結果公告前提出質疑。”該負責人舉例說,“再比如說《辦法》明確了3種質疑方式,直接遞交、傳真、郵寄,并且規定對于上述方式提出的質疑,即使不符合質疑條件,也應當書面告知,杜絕了被質疑人以各種理由由拒收質疑的情況。而且,不管被質疑人有沒有收到,只要在質疑期屆滿前質疑書已經郵寄或傳真成功的,不視為過期。”
“從上述條款不難看出,《辦法》處處為保護供應商的質疑權著想,充分尊重供應商的質疑權。”該負責人說。
誠信質疑
與此同時,《辦法》提倡誠信質疑,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供應商質疑的重要原則。
為了充分體現這一原則,《辦法》除要求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外,還要求質疑人必須是直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與質疑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同時,出于對采購項目和各方當事人負責任的態度,《辦法》要求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應當在采購響應截止時間之前提出。
一旦發現供應商存在虛假、惡意質疑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視情況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告。
“在我們拿出誠意‘開門’收質疑的同時,我們希望供應商也能做到誠信質疑。”該負責人說,“誠信質疑本身是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的一部分。”
質疑是糾錯程序
“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念是,我們將質疑看作是糾錯程序,并希望它能充分發揮糾錯的作用。”該負責人說。
如《辦法》規定,質疑人書面要求撤回質疑的,被質疑人可以終止質疑處理,但如果發現被質疑項目或有關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則要報告給財政部門。而這一理念的集中體現則是《辦法》第29條,經對質疑事項的審查,認為采購文件、過程存在問題,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視項目進度及問題是否可改分別作出處理,如未到采購截止時間的,要求對問題進行改正;采購響應已截止但結果尚未公布的,問題可以改正的要求改正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問題不可改正的要求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采購結果已公布但合同尚未簽訂的,要求改正后重新確定并公布采購結果,問題不可改正的要求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采購文件、過程存在問題時,我們希望通過供應商質疑來幫助有關部門對采購活動進行糾錯,而這種糾錯倡導的是‘有限重來’,即通過糾錯和修正來解決存在的問題。”該負責人說,“假如不在質疑環節對問題進行改正,一旦進入投訴環節,根據財政部第20號部長令的規定,將可能意味著整個采購活動要從頭再來。”該負責人強調,將問題解決在質疑環節,在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同時,也保護了質疑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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