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載裝備集采條件成熟

本報訊 記者馮藝報道 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加強車載裝備集中采購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這是記者在8月24日公安警用車載裝備采購工作座談會上了解到的。
采購中心下一階段將從以下4個方面推動車載裝備集中采購工作的開展:建立警用車載裝備集中采購目錄;加強意向采購目錄企業的管理;將車載裝備產品納入最新警用車輛展示推介制度;加強最新警用車載裝備宣傳平臺的建設。
會上,采購中心主任王強介紹了加強車載裝備集中采購的背景并對車載裝備采購工作未來的思路與生產企業作了交流。
王強表示,采購中心對警用車輛集中采購的良好效果為車載裝備納入集中采購奠定了良好基礎。他說:“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鐵路、交通、民航、海關等部門均在中心采購警用車輛,其中24個省執行集中采購。去年,采購中心共為各地公安機關采購一般執法執勤用車26216輛,特種專用車輛176輛、警燈警報器5501套,采購總金額達35億多元,節約經費3.43億元。”
王強認為,在多年來不斷總結、探索,規范采購服務工作的基礎上,采購中心現在有能力、有義務做好車載裝備集中采購工作并建立標準的采購管理模式。他強調,各省公安機關通過委托采購中心進行集中采購可以切實解決一些程序問題,縮短采購時間。同時,由于車載裝備采購量大,集中采購易于形成規模效應、降低采購價格、節省經費。此外,采購中心將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開展采購活動,有利于廉政建設。
座談會上,采購中心相關業務負責人還就由中心制定并經公安部裝備財務局批準印發的《公安警用車輛及車載裝備采購目錄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警用車載裝備意向采購目錄企業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向與會企業代表進行了講解。據了解,以上制度對企業的入圍資格、確定程序、權利義務、違規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要求意向目錄采購企業提供價格優惠、服務優質、有品質保障的產品。這些規章制度的出臺給車載裝備采購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悉,本次會議是首次針對車載裝備供應商而舉辦,邀請了來自全國共54家車載裝備生產企業參加。車載裝備生產企業代表認為,通過采購中心為其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和銷售平臺,供應商有更多機會為全國公安機關提供高性價比的車載裝備。他們表示,此次學習交流機會很難得,并表態今后會認真履行采購中心對車載裝備采購工作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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