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為車載裝備采購護航
■ 本報記者 梁帥
為了規范公安警用車輛及車載裝備采購目錄企業(以下簡稱目錄企業)管理,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出臺了相關制度。那么這些制度具體是哪些?制度有哪些重要規定?
2類企業可入圍采購
據了解,采購中心出臺了《公安警用車輛及車載裝備采購目錄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公安警車載裝備意向采購目錄企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2個制度,明確了投標供應商條件、權利與義務及目錄企業的違規處理等。
《暫行辦法》將公安部警用裝備車輛及車載裝備采購企業分為2類,分別稱為“目錄企業”和“意向供貨企業”,上述企業均有機會參與公安部的相關采購項目。
《實施細則》中明確本年度車載裝備企業為意向采購目錄企業。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解釋,因為這是首次制定車載裝備集中采購目錄,并且今年是第一年試行采購,試行完畢以后有什么問題將及時進行調整和規范,所以叫“意向采購”。意向供貨企業是指不符合當年競爭性談判入圍條件但公安機關有特殊采購需求,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經過評審委員會審定的列入采購中心意向采購目錄的警用車輛及車載裝備生產企業。
王強表示:“意向供貨是協議供貨的有效補充形式,當意向供貨企業達到下年協議供貨企業入圍條件時,可以參加協議供貨競爭性談判。目錄企業每年調整、公布一次。”據《暫行辦法》中規定,對新申請參加協議供貨競爭性談判的企業,應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采購中心上報申請材料。
企業報價很重要
入圍企業需要哪些條件?
《實施細則》明確了目錄意向企業具備10項條件,其產品應滿足4個條件。具體要求中,對企業,有“參加目錄企業申報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等條款;對產品,有“申報產品為最新產品型號,且與市場銷售的產品無任何配置差別”、“申報產品的價格政策為最優惠的采購價格(最低價),必須優于供應商一級經銷商的價格政策,并僅供采購中心在其負責的公安系統內部采購”等條件。
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與《實施細則》中在入圍條件、權利義務、違規處理等章節均著重強調了“最優價格”的原則。在意向采購目錄企業入圍條件中,明確指出,申報產品的價格政策為最低價,必須優于供應商一級經銷商的價格政策;在意向企業目錄有效期內,企業入圍產品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應對未執行的采購訂單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提供該產品的替代產品,供貨的優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標承諾的優惠率。
發揮橋梁作用
服務公安基層實戰和供應商企業是采購中心的宗旨。
在服務公安民警方面,采購中心會把意向采購目錄企業名單發文向全國公安機關公布;采購中心將入圍產品編入下一年度《2013年公安警用裝備采購指南》中,發放至各級公安裝備部門;意向采購目錄企業的產品型號、價格等信息在公安警用裝備采購網上免費介紹。為企業提供互聯網“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信息網”信息宣傳平臺;參加采購中心定期舉行的專題會議等。
在服務供應商企業方面,采購中心會定期向意向采購目錄企業通報警用裝備采購工作動態、基層公安機關需求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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